联邦当局和法院的语言
日内瓦机构与联邦机关之间的往来遵循明确的语言规则。在联邦行政机关面前,行政相对人可以使用其选择的官方语言与机关沟通,机关原则上以该语言答复。1在联邦最高法院,诉讼程序以一种官方语言进行,通常为被诉决定所使用的语言。因此,针对日内瓦决定提起的上诉以法语审理。2联邦行政法院尤其对针对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决定的上诉拥有管辖权;在该法院,诉讼语言为被诉决定所使用的语言,而监管机构的决定往往以德语作出,这使得日内瓦机构要么须以德语进行诉讼,要么须争取以法语进行程序。3
这些规则对法务部门的组织具有实际影响。日内瓦机构若成为FINMA执法程序的对象,须提交其往往以法语或英语起草的文件,并跟进一项主要程序文书可能为德语的程序。日内瓦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为此保留了讲德语的团队,或与苏黎世或伯尔尼的同行联手。这种组织安排的成本是实实在在的,对中型机构的负担更重,因为它们无法配备精通全部三种语言的律师。
瑞士联邦检察院对属于联邦管辖的跨国腐败和洗钱案件拥有管辖权,其程序以该机关或案件事实发生地的语言进行。H部分所述涉及日内瓦贸易商的案件,部分以法语调查,程序文书为德语,证据材料则为英语、葡萄牙语或西班牙语。对于检控机关和辩护方而言,能够以多种语言工作都是有效履职的条件。
注释
- 2007年10月5日《联邦国家语言及语言群体间相互理解法》(《语言法》,LangA;SR 441.1)第6条第1款:“任何人均可使用其选择的官方语言与联邦机关沟通”;文本见lexfind.ch(2026年9月访问)。 ↩
- 《联邦最高法院法》(FSCA;SR 173.110)第54条第1款:“诉讼程序以一种官方语言(德语、法语、意大利语、Rumantsch Grischun)进行,通常使用被诉决定所使用的语言”;文本见lexfind.ch(2026年9月访问)。 ↩
- 《行政程序法》(APA;SR 172.021)第33a条第1款:诉讼程序以四种官方语言之一进行,通常使用当事人已提交或将要提交其诉状所用的语言;《联邦行政法院法》(FACA)第37条,该条就联邦行政法院的诉讼程序援引《行政程序法》(APA);文本见wipo.int(WIPO Lex)和fedlex.admin.ch(2026年9月访问)。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