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语言:选择、优先版本与解释
合同语言的选择首先是一项法律决定,其次才是便利问题。瑞士法律并未将任何语言规定为合同有效的条件:以英语、阿拉伯语或葡萄牙语起草的文书,与以法语起草的文书同样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须遵守公证形式的要求,而日内瓦公证人以法语制作公证文书。相反,合同解释则取决于语言。瑞士法官首先探求当事人真实且一致的意思;如无法查明,则依信赖原则,探求各方可以且应当合理地赋予对方意思表示的含义。1如果合同以英语起草并适用瑞士法,就必须将英语术语与瑞士法的制度相对接:warranty、indemnity、best efforts、consequential damages或time is of the essence,与《瑞士债务法》(CO)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勤勉义务、间接损失或迟延等概念只是不完全对应。
这一困难并非纸上谈兵。一份按照行业惯例以英语起草、适用瑞士法、并载有以日内瓦为仲裁地的仲裁条款的可可供货合同,汇集了三个世界:以英语表达的市场惯例;以三种国家语言构思的实体法;以及以当事人所选语言进行的仲裁程序。起草时必须预见这些摩擦。一项将英语术语与瑞士法概念相对接的定义条款、一项精确的法律适用条款以及一项关于程序语言的条款,可以避免围绕词义展开代价高昂的争论。
多语种合同又增加了一层复杂性。如果一份文书存在两个版本,优先语言条款会指定在出现分歧时具有决定效力的版本。若无此类条款,法官或仲裁员必须从两份同等作准的文本中重构当事人的意思;如果各版本是在不同时间或由不同人员翻译的,这项工作便充满风险。日内瓦的实务做法建议:指定一个参照版本,由精通两种法律体系的律师审校译文,并为各版本注明日期。在与法语非洲的往来中,法语版本往往是作准版本,这使日内瓦的起草者占有优势:他们直接以参照语言起草,无需经过翻译。
| 情形 | 起草建议 |
|---|---|
| 适用瑞士法的英语合同 | 将英语术语与《瑞士债务法》概念相对接的定义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程序语言 |
| 法英双语合同 | 优先语言条款;由双语律师交叉审校;注明日期的版本 |
| 日内瓦公证文书 | 以法语制作;供境外使用的经认证译文;必要时办理海牙认证(apostille) |
| 与法语非洲当事人订立的合同 | 法语版本作准;如相关,援引OHADA(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统一法 |
| 日内瓦法院诉讼程序 | 如法院要求,外语文件须附译文;预先估计费用 |
注释
- 《瑞士债务法》(CO)第18条第1款(droit-bilingue.ch):“在判断合同的形式和条款时,必须探求当事人真实且一致的意思,而不应拘泥于当事人因错误或为掩饰协议真实性质而使用的不准确的表述或名称”。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