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与可持续金融
国际日内瓦为可持续金融提供了标准和对口方。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及其金融倡议、负责社会问题的国际劳工组织(ILO)、世界卫生组织(WHO)、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负责贸易问题的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及负责气候数据的世界气象组织,连同各项环境公约的秘书处和众多非政府组织,均设在日内瓦。12011年通过的《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与国际劳工组织的标准一样,是可持续金融社会标准的参照依据。2
这种邻近性使日内瓦的资产管理人能够直接接触专家和数据,也使这些组织能够接触到金融界人士。它促成了在日内瓦设立将金融界与这些组织联系起来的倡议,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Building Bridges。它也带来了期望:一个接纳负责气候、劳工和人权事务之组织的金融中心,会以这些组织的标准来衡量。上文所探讨的大宗商品贸易的矛盾,在这里比在其他地方更为显眼。
注释
- 参见F部分: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于1948年4月7日生效,首届世界卫生大会于1948年6月24日举行)、国际劳工组织(Centre William Rappard,1926年)、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UNHCR)(1950年12月14日)、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1964年)、WTO(1995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ICRC);欧盟驻日内瓦联合国代表团(eeas.europa.eu):与人权理事会、WHO、ILO、UNHCR、UNCTAD、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开展合作。 ↩
- 《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经人权理事会2011年6月16日第17/4号决议核可;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ohchr.org(2026年9月访问)。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