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规划的工具
财富规划旨在组织资产的持有、管理和转移,同时兼顾家族的目标、适用的民事和税收规则以及所涉及的风险。日内瓦的从业者拥有一系列可供使用的工具,而这些工具的使用必须符合上一章所述的透明度和合规要求。
继承法构成第一个框架。《瑞士民法典》(CC)为法定继承人保留遗产中的一部分,即特留份,被继承人不得剥夺。2023年生效的继承法修订将卑亲属的特留份降至其法定应继份的一半,并取消了父母的特留份,从而扩大了处分自由。1遗嘱和继承契约使得在这一框架内安排财产转移成为可能。夫妻财产制和婚姻契约则决定了继承开始之前生存配偶的份额。
成年人保护法所引入的预先照护委托和患者预先指示,使得在丧失行为能力时安排资产管理和个人事务决定成为可能。2这些长期被忽视的工具,随着预期寿命的延长而日益重要。
持有架构构成第二个框架。公司、基金会和信托使得将资产的持有与其管理和使用相分离、组织家族治理以及保护资产免受某些风险成为可能。其用途已经发生了变化:以往用于隐藏受益所有人身份的住所公司,如今只有在具有真实的经济或组织理由时才具有正当性,并须遵守受益所有人透明度要求。
瑞士法下的基金会是将资产专用于特定目的的安排(《民法典》第80条)。慈善基金会在日内瓦的慈善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F部分将对此进行探讨。相反,家族基金会受到瑞士法的严格限制:瑞士法只承认旨在支付家族成员的教育、安家和扶助费用的家族基金会(《民法典》第335条),从而排除了纯粹以财产为目的的供养基金会。3因此,家族往往求助于外国基金会(特别是列支敦士登基金会)或信托。
信托作为英美法系的制度,自瑞士批准《海牙公约》以来已在瑞士获得承认。4它允许委托人将资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契据的条款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这些资产。日内瓦聚集了大量受托人(现须取得许可)和专业从业者。信托的使用必须遵守瑞士税收规则(这些规则根据信托的性质以及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情况确定税务处理),以及相关人士居住国的规则。5
| 工具 | 主要功能 | 注意事项 |
|---|---|---|
| 遗嘱和继承契约 | 安排财产转移 | 特留份、形式、适用法律 |
| 婚姻契约 | 夫妻之间的分配 | 夫妻财产制、对继承的影响 |
| 预先照护委托 | 丧失行为能力时的管理 | 主管机关的确认、与持有架构的协调 |
| 控股公司 | 集中管理与治理 | 经济实质、受益所有人透明度 |
| 基金会 | 专用于特定目的 | 瑞士家族基金会的限制、监督 |
| 信托 | 由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 | 承认、税务处理、受托人许可、透明度登记 |
| 人寿保险 | 转移与保护 | 税务合规、重新定性 |
要点。财富规划结合了继承法、婚姻法、成年人保护法和持有架构。自银行保密终结以来,这些工具必须服务于正当的民事和组织目标,并符合透明度和税务合规要求。
注释
- 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的继承法修订:卑亲属的特留份由其法定应继份的四分之三降至一半,取消父母的特留份,配偶的特留份维持为一半;Raiffeisen,“Révision du droit des successions”,raiffeisen.ch(2026年9月访问)。 ↩
- 《瑞士民法典》第360条及以下(预先照护委托)和第370条及以下(患者预先指示),由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引入(Pro Senectute,“Droit de la protection de l’adulte”,prosenectute.ch:在丧失判断能力的情况下,“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指定代理其本人的人”,《民法典》第360条及以下;患者预先指示使人能够“就维持生命的措施表明立场,并指定医疗问题的代理人”,《民法典》第370条及以下)。 ↩
- 《民法典》第335条(droit-bilingue.ch):家族基金会可以“为支付家族成员的教育、安家和扶助费用或为类似目的”而设立(第1款);“禁止设立家族世袭财产”(第2款);CDBF,“Révision du droit des fondations de famille”(cdbf.ch/reperages):在联邦委员会于2023年9月15日放弃瑞士法信托之后,议会于2024年2月27日通过第22.4445号动议,旨在“通过取消对供养基金会的禁止来加强瑞士家族基金会”。 ↩
- 《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海牙公约》,自2007年7月1日起对瑞士生效;《联邦国际私法》(PILA)第149a条至第149e条;Centre de droit bancaire et financier,“La Convention de La Haye entre en vigueur le 1er juillet 2007”,cdbf.ch。 ↩
- 瑞士税务会议,2007年8月22日第30号通函“Imposition des trusts”(信托的税务处理)(ssk-csi.ch):信托不是纳税实体;对于可撤销信托,“资产及其收益仍由委托人纳税”;对于不可撤销的固定权益信托,资产在税务上归属于受益人,受益人被视为用益权人;对于不可撤销的全权信托,如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住所在瑞士,则归属于委托人,否则在分配之前“信托资产既不能归属于委托人,也不能归属于受益人”;联邦税务局(FTA),2008年3月27日第20号通函(estv.admin.ch),将这些原则适用于联邦直接税和预扣税。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