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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原则》与警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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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瑞士法律之外,日内瓦的公司还面对2011年通过的《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该原则确立了企业尊重人权、并在其活动和业务关系中开展尽职调查的责任。1 这些原则是在国际日内瓦的论坛中制定的,启发了法国、德国和欧盟(EU)所通过的关于警惕义务的立法。

2024年通过、随后经修订缩小适用范围的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要求在欧盟开展活动的大型公司对其价值链承担警惕义务,并以民事责任作为保障。2 在欧盟产生可观营业额的日内瓦贸易商和银行,无论瑞士法律如何规定,都可能落入其适用范围。这种域外效力与制裁和税收的域外效力相似,再次说明金融中心对他处所定规则的依赖。

银行在两个方面受到影响:一是其自身的活动,二是其提供的融资。对融资领域尽职调查的期望——拒绝为涉及严重侵害行为的项目或贸易商提供融资、将人权标准纳入信贷分析——已日益提高。贸易融资银行要求客户提供有关其供应链的信息。

注释

  1. 人权理事会2011年6月16日第17/4号决议核可的《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ohchr.org)。 ↩
  2. Wikipedia (en),词条“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该指令由欧盟理事会于2024年5月24日通过,2024年7月5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适用于员工逾1000人且全球营业额逾4.5亿欧元的欧盟公司,转化期两年,自2027年7月26日起分阶段适用;Morrison Foerster,“EU Sustainability Omnibus I – ‘Detailed Omnibus’ Adopted”,2025年12月22日:欧洲议会于2025年12月16日批准折中方案;“CSDDD 尽职调查仅限于员工>5000人且年净营业额>15亿欧元的‘超大型’公司,适用时间推迟至2029年7月”;取消统一的民事责任制度和制定气候转型计划的义务;《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限于员工逾1000人且营业额逾4.5亿欧元的公司;须于2028年7月26日前完成转化,自2029年7月26日起适用。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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