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与保险:最终由谁买单?
欺诈一旦被发现,由谁承担损失的问题便在银行、保险人、审计师、检验人和管理层之间产生。银行向信用保险人追偿,而保险人援引其保单中的欺诈除外条款;银行也向检验人和仓储经营人追偿,因为后者出具的证书被证明是虚假的或曲意迎合的。银行还将矛头指向未能发现账目造假的审计师,以及董事——而董事的个人资产往往已被隐匿或不足以清偿。1这些在新加坡、伦敦,有时也在日内瓦进行的纠纷持续多年,银行只追回了其损失的一小部分,其余部分则由其股东承担。
如上一节所示,由于事后追偿仍不确定,教训首先在于预防,其次在于以合同分配风险:日内瓦的银行重新审视了其保单、与检验人和仓储经营人的合同以及信贷条件,以免第三方的欺诈全部落在自己身上。诚信的贸易商以更严格条件的形式承担了这一成本。保险人和检验人以更广泛的合同责任的形式分担了一部分,而监管当局则由此对贸易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注释
- Wikipedia (en),词条“Hin Leong”:Lim家族、清算人与HSBC之间于2024年9月达成的和解(约35.9亿美元),以及2024年11月18日的刑事判决;GTR,“Qingdao’s legacy”:Mercuria诉Citi一案在伦敦High Court的诉讼,涉及一笔以存放于青岛和蓬莱的金属为标的的2.7亿美元回购交易,以金额未公开的和解告终;Wikipedia (en),词条“Greensill Capital”:Credit Suisse基金投资者的损失估计高达30亿美元,GFG Alliance仍欠5.872亿美元的债权(2024年4月)。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