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细致规则与简化
欧盟选择了细致监管的道路。自2021年3月起适用的《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按照可持续性特征对产品进行分类,并规定了披露要求。《分类条例》界定了环境可持续的经济活动,而《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则将报告义务扩展至大量企业。1这一框架被欧盟委员会自身认为负担过重,委员会于2025年2月提出了一揽子简化方案,缩减了报告义务的范围和内容。2
对日内瓦金融中心而言,欧盟框架在两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欧盟分销基金或为欧洲客户管理资产的日内瓦资产管理人,无论其国籍如何,都必须遵守欧盟的披露规则。此外,欧洲客户和分销商要求采用欧盟的分类,这些分类已成为市场的通用语言。瑞士方面则暂停了自身的修订,以待欧盟作出选择,这避免了形成相互分歧的要求,却使各机构处于不确定之中。未来十年很可能会出现向更轻量报告义务的趋同,日内瓦的主要机构已在预先适用这些义务。
注释
- 关于金融服务领域可持续性相关披露的第2019/2088号条例(EU),自2021年3月10日起适用(Autorité des marchés financiers,amf-france.org);2020年6月18日第2020/852号条例(EU)(分类条例);2022年12月14日关于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第2022/2464号指令(EU)(EUR-Lex)。 ↩
- 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2月26日提出的“Omnibus I”一揽子方案:《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的适用范围缩减至员工超过1000人的企业,第二和第三批推迟两年,尽职调查义务推迟并放宽;Mayer Brown,“European Commission Presents ‘Omnibus’ Simplification Package”,mayerbrown.com,2025年2月。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