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又称信用证)是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核心工具。根据这一合同,买方的银行(称为开证行)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凭符合约定条件的单据向卖方付款,或承兑卖方开立的汇票。卖方由此获得一家银行的承诺,而不受买方资信的影响。买方则得到保证:只有当单据证明已装运符合约定的货物时,才会付款。
典型的单据包括:由海上承运人签发、证明已收到货物并赋予提货权利的提单,其次是商业发票、由Société générale de surveillance等公司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产地证书、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最后是海关单据。银行以最审慎的态度审核这些单据,因为跟单信用证遵循独立性原则:银行凭相符单据付款,而不过问基础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但只要单据存在丝毫不符,便拒绝付款。
跟单信用证受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管辖,现行版本为2007年通过的第600号出版物,并辅以关于电子交单的规则。1这些规则在全球普遍适用,确保了该工具在世界范围内的统一性。瑞士法律未对跟单信用证作专门规定,而是通过商业惯例和委托法援引这些规则。2
跟单信用证可由第二家银行(通常是卖方的银行)保兑,该行在开证行的承诺之外再加上自己的承诺。保兑保护卖方免受开证行违约风险和买方国家风险的影响,这在与银行体系脆弱的国家进行贸易时至关重要。因此,日内瓦的银行为生产国银行开立的大量信用证提供保兑。
| 当事方 | 角色 |
|---|---|
| 申请人 | 请求其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买方 |
| 开证行 | 买方的银行,承诺凭相符单据付款 |
| 受益人 | 卖方,提交单据并收取款项 |
| 通知行或保兑行 | 卖方的银行,通知信用证,并在适用时加上自己的承诺 |
| 偿付行 | 负责向已付款银行进行偿付的银行 |
这与A部分所述中世纪集市上的汇票之间的相似之处十分显著。在这两种情况下,四个当事方、两个地点、单据和银行家的承诺,使得无需运送现金或当面会晤即可转移资金和提供信贷。尽管该工具的形式已经改变,但其基于单据的信任逻辑始终未变。
实例。一家日内瓦贸易商以1500万美元的价格向一家东非进口商出售3万吨糖。进口商的银行开立了以该贸易商为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并由一家日内瓦银行保兑。贸易商装运货物,取得提单和检验证书,并将单据提交给日内瓦银行;该行审核单据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贸易商付款。日内瓦银行由开证行偿付。如果进口商未向其银行付款,那是开证行的问题。但如果开证行本身违约,则由保兑行承担损失。上述数字均为虚构。
注释
- ICC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2007年修订本(UCP 600),自2007年7月1日起生效,将条文从49条精简为39条,并新增了定义和解释部分;“Règles et Usances Uniformes”,fr.wikipedia.org(2026年9月访问);关于电子交单的eUCP补充规则。 ↩
- Nicolas de Gottrau,“Principe de la rigueur documentaire”(The principle of strict documentary compliance),银行和金融法中心(CDBF),2007年1月16日,评论联邦最高法院2006年11月9日第4C.393/2005号判决:银行“只需核查信用证的形式规范性以及与条件的相符性”,严格单据相符是“原则”,除非不符之处“微不足道,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造成任何损害”;Samuel Zemp,“Le Tribunal fédéral précise l’obligation de diligence de la banque émettrice”(The Federal Supreme Court clarifies the issuing bank’s duty of care),CDBF,2009年2月24日,评论2009年1月15日第4A_488/2008号判决(适用UCP 500的备用信用证;开证行“违反了严格单据相符原则”,依据《瑞士债务法》第398条第2款和第402条第1款(CO)被拒绝偿付);CDBF,“Entrée en vigueur le 1er juillet 2007 des RUU 600”(cdbf.ch/fr/494)。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