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框架:《非法资产法》
《关于冻结和返还外国政治公众人物所持非法资产的联邦法》规定了三个阶段。冻结:联邦委员会可作为预防措施,下令冻结政治公众人物及其亲信的资产,以支持司法协助程序,或在来源国因其机构失灵而无法进行诉讼时实施。1没收:资产来源非法的,可由联邦行政法院下令没收;如当事人的财富在其履职期间异常增长,且相关国家的腐败程度众所周知地严重,则推定资产来源非法。2返还:以资助公益项目的形式进行,原则上通过与来源国签订协议,并由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参与,以确保资金惠及民众。3
在通过该法时,议会决定,不得再以刑法上的追诉时效为由阻止资金返还;国民院以120票对62票改变了其立场。4一位议员指出,该法的目的是实现司法协助,但在国家失灵的情况下,例如海地与Jean-Claude Duvalier一案,行政冻结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唯一手段。5
该法已多次适用。埃及冻结令于2011年发布,涉及约5.7亿美元,于2017年12月20日解除,此前瑞士司法当局已于2017年8月底因未取得实际成果而结束司法协助程序,使冻结失去了目的。6对突尼斯和乌克兰的冻结分别涉及5600万瑞士法郎和7000万瑞士法郎,已多次延长,以便刑事诉讼得以推进。7最近,2026年1月5日,联邦委员会决定依据该法作为预防措施,冻结Nicolás Maduro及其关联人员在瑞士持有的任何资产。它还采取措施,防止叙利亚前政府的资金在司法审查之前流出瑞士。8
注意。2015年法律规定的冻结是一项预防措施,以存在司法协助程序或来源国失灵为前提。没收须有以非法来源为依据的司法决定,在某些情况下适用推定。返还则通过公益项目进行。埃及冻结令因司法协助程序未取得成果而于2017年解除,这表明该框架有赖于来源国的合作。
注释
- 2015年12月18日《关于冻结和返还外国政治公众人物所持非法资产的联邦法》(《外国非法资产法》,FIAA;LVP,SR 196.1)第3条和第4条,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在来源国政府已失去或正在失去权力时为支持司法协助而冻结;在来源国因其结构失灵而无法满足司法协助要求时为没收目的而冻结;“Foreign Illicit Assets Act”,en.wikipedia.org(2026年9月访问)。↩
- LVP第14条和第15条:由联邦行政法院没收;如财富在担任公职期间异常增长且来源国腐败程度众所周知地严重,则推定来源非法;“Foreign Illicit Assets Act”,en.wikipedia.org,同上。↩
- LVP第17条和第18条:返还旨在通过资助公益项目改善来源国民众的生活条件或加强其法治;“Foreign Illicit Assets Act”,en.wikipedia.org,同上。↩
- 议会服务处,第14.039号议题摘要,“Blocage et restitution des avoirs illicites de personnes politiquement exposées à l’étranger. Loi”[冻结和返还外国政治公众人物的非法资产。法律],ws-old.parlament.ch(2026年9月访问)。↩
- 议会服务处,同上。↩
- 瑞士联邦外交部,“Blocage des valeurs patrimoniales”,同上;“Restitution des fonds de potentats : la Suisse se hâte lentement”[返还权贵资金:瑞士从容不迫],swissinfo.ch(2026年9月访问),金额引自该文。↩
- RJB,“La Suisse ne collabore plus avec l’Égypte sur les fonds Moubarak”[瑞士不再就Mubarak资金与埃及合作],2026年9月访问。↩
- 瑞士联邦外交部,“Blocage des valeurs patrimoniales”,同上。↩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