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一场静悄悄的革命
中世纪集市最重要的工具,是一种简单的单据:汇票。汇票的发明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可追溯至十三、十四世纪的意大利商人。1其原理很简单,其影响却极为深远。
在其经典形式中,汇票涉及四方当事人。汇款人在某一地点以某种货币将一笔款项交给出票人。作为对价,出票人写一封信,指示其在另一城市的代理人,即付款人,以该城市的货币向代表汇款人的收款人支付一笔等值款项。付款须在确定的到期日进行,到期日往往由惯例根据两地之间的距离确定,即所谓“惯例期限”(usance)。
| 当事人 | 角色 | 示例 |
|---|---|---|
| 汇款人 | 在出票地交付资金 | 一位希望在日内瓦获得资金的佛罗伦萨商人 |
| 出票人 | 收取资金并开出汇票 | 一家在日内瓦设有分支机构的佛罗伦萨公司 |
| 付款人 | 在付款地兑付汇票 | 该公司的日内瓦分支机构 |
| 收款人 | 收取款项 | 汇款人派驻日内瓦集市的代理人 |
汇票同时发挥三项功能。第一,它使资金得以在城市之间转移而无需携带铸币,从而降低了被盗风险和运输成本。第二,它使一种货币得以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因为交付的款项和支付的款项以不同货币计价。第三,它使授信成为可能,因为资金的交付与支付之间存在时间间隔。
正是这第三项功能引发了道德和法律上的问题。教会禁止有息借贷,将其归为高利贷。然而,汇票往往通过所适用的汇率,为汇款人隐含了一定的收益。尽管如此,神学家和教会法学家仍认为兑换是合法的,其理由是:兑换相当于在另一地点购买货币,并因汇率波动而承担真实的风险。因此,以两地之间实际转移为基础的“真实”兑换得到容忍;而为掩盖借贷而虚构转移的“干”兑换则受到谴责。2
在实践中,二者的界限并不严密。一种常见的操作是:开出一张在某集市付款的汇票,到期时再开出一张方向相反、返回原出票地的新汇票。汇款人由此在自己的城市收回资金,并获得一笔源于两地汇率差额的收益。这种“回汇”(rechange)机制使人们能够在表面上遵守教义的同时,从授信中获取收益。3
示例。一位佛罗伦萨商人将1000弗罗林交给一家佛罗伦萨公司,该公司按当日汇率开出一张在下一届日内瓦集市以当地货币付款的汇票。在集市上,该商人的代理人收取款项,并立即将其交给另一家公司,换取一张在佛罗伦萨付款的汇票。初始交易六个月后,该商人在佛罗伦萨收取1030弗罗林。两地之间的汇率差额使他在六个月内获得3%的收益,即年化约6%,而无需订立任何借贷合同。上述数字为虚构;这一机制说明了兑换如何吸纳了有息信贷。
汇票改变了欧洲经济。它使商人能够与远方的代理人合作,为长达数月的商业活动融资,并在整个大陆范围内调动资本。它还催生了对专业服务的需求:人们必须了解各地的汇率,评估出票人和付款人的信用,安排提示和付款,并在遭拒付时处理拒绝证书。意大利银行家成为这些服务的主宰者。
集市在这一体系中发挥着核心作用。由于集市定期汇聚大量商人和银行家,它们成为汇票首选的付款地。一张在布鲁日、巴塞罗那或威尼斯开出的汇票,可以在日内瓦集市付款。集市上适用的汇率成为参考基准。集市由此成为一个国际货币市场,意即来自不同地点的信贷与货币的供求在此交汇。
后来,自十七世纪起,背书的做法使汇票得以从一个持票人转让给另一个持票人,从而使汇票成为真正的流通工具。4现代流通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都是它的直系后裔。编纂于《瑞士债务法》(CO)中的瑞士有价证券法,至今仍带有这段漫长历史的印记。
注释
- Raymond de Roover, L’évolution de la lettre de change, XIVe-XVIIIe siècles,Fernand Braudel作序,巴黎,Armand Colin(École pratique des hautes études, VIe section, Affaires et gens d’affaires, 4),1953年,240页。 ↩
- Raymond de Roover, L’évolution de la lettre de change, XIVe-XVIIIe siècles,Fernand Braudel作序,巴黎,Armand Colin(École pratique des hautes études, VIe section, Affaires et gens d’affaires, 4),1953年,240页。 ↩
- Raymond de Roover, L’évolution de la lettre de change, XIVe-XVIIIe siècles,Fernand Braudel作序,巴黎,Armand Colin(École pratique des hautes études, VIe section, Affaires et gens d’affaires, 4),1953年,240页。 ↩
- Dictionnaire historique de la Suisse(DHS,《瑞士历史辞典》),词条“Lettre de change”(Körner、Bergier):使汇票可以流通转让的背书于十五世纪出现在意大利,但直至十六世纪末才普遍推行;十八世纪,汇票逐渐让位于贴现和支票。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