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交易与掠夺财产
Bergier委员会研究的课题之一是艺术品和珠宝贸易。1战争期间,从犹太收藏家手中掠夺或在被占领国家劫掠的艺术品途经瑞士或在瑞士出售。相对开放的瑞士艺术品市场,可能曾充当此类财产的中转和洗白之地。2
自20世纪90年代末起,归还被掠夺文化财产的问题具有了国际重要性。1998年在华盛顿举行的一次国际会议上通过的原则,呼吁各国查明被掠夺的作品,并与权利人寻求公正、公平的解决方案。3瑞士已采取措施落实这些原则,并就文化财产的转让进行了立法。4
对日内瓦金融中心而言,这一问题具有现实意义。日内瓦汇聚了艺术品经销商、拍卖行、收藏家以及贵重财产的存放设施,包括自由港。财富管理人为持有收藏品的客户提供咨询。来源尽职调查,即核实作品的来源和历史,如今已成为负责任的艺术品市场的要求之一,而反洗钱规则也适用于该市场的某些参与者。5
注意。富裕客户持有的艺术品,其历史可能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掠夺有关。参与此类作品的购置、融资、存放或出售的财富管理人和顾问,必须确信其来源已经过核实。
注释
- “Le rapport Bergier, 2002-2022. Quel bilan ?”,infoclio.ch(2026年9月访问)。 ↩
- Wikipedia (en),“Bergier commission”(最终报告,2002年3月):“瑞士对纳粹政权的掠夺和文化政策的参与是相当可观且多种多样的”;瑞士独立专家委员会(ICE),最终报告,摘要(uek.ch),关于被掠夺和被劫掠文化财产的章节。 ↩
- Wikipedia (en),“Washington Principles on Nazi-Confiscated Art”:1998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举行的华盛顿大屠杀时期资产会议,汇集了44个国家以及13个非政府组织、博物馆和拍卖行的代表;十一项不具约束力的原则,包括迅速寻求“公正、公平的解决方案”;2024年3月通过了补充说明。 ↩
- 2003年6月20日《关于文化财产国际转让的联邦法》(《文化财产转让法》,CPTA;SR 444.1),自2005年6月1日起生效(lexfind.ch):第1条(文化财产的进口、过境和出口,实施1970年UNESCO公约);第9条第4款(返还诉讼的时效为知悉所在地及占有人后一年,最迟为非法出口后30年)。 ↩
- 《文化财产转让法》第16条(CPTA)(SR 444.1;lexfind.ch):艺术品经销商和拍卖主持人必须“确认供货人和出售人的身份,并要求其书面声明对该物品享有处分权”,告知客户进出口规则,“备置文化财产购置登记册”,并将相关文件保存30年。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