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巴马号仲裁案与国际司法
1872年在日内瓦进行的阿拉巴马号仲裁案,对该城的国际声誉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这一争端发生在美国与英国之间,涉及美国内战期间英国为南方邦联建造的军舰对美国商船队造成的损害。两国同意将争端提交一个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名为瑞士人的仲裁庭,仲裁庭在日内瓦市政厅开庭。1
仲裁裁决责令英国支付一笔可观的赔偿,该裁决得到接受和执行。此案表明,两个大国可以通过法律解决一场原本可能导致战争的争端。它被视为现代国际仲裁的奠基性事件之一,并启发了19世纪末的海牙会议,后者创立了常设仲裁法院。2
对日内瓦而言,阿拉巴马号事件树立了一种形象:一座以法律、以中立和公正解决争端的城市。这一形象此后一直得到培育,是日内瓦作为国际仲裁中心这一使命的基础之一,本部分第三章将对此加以考察。对于客户寻求法律确定性的金融中心而言,这也是一项优势。
注释
- United Nations,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第XXIX卷,第125-134页(legal.un.org):仲裁员为 Charles Francis Adams(美国)、Sir Alexander Cockburn(英国)、Frederick Sclopis 伯爵(意大利)、Jakob Stämpfli(瑞士)和 d’Itajubá 子爵(巴西),在日内瓦开庭;1872年9月14日的裁决判给美国“1550万美元金币,作为英国应向美国支付的赔偿”;Wikipedia (en),“Alabama Claims”:英国于1873年9月8日支付了赔偿。↩
- Wikipedia (en),“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该法院依据“1899年在海牙缔结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设立,系在应尼古拉二世倡议召开的第一次和平会议上缔结;“1907年公约对1899年公约作了轻微修订,但未作实质性改变”;院址位于海牙和平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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