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务职业
注册会计师、受托服务机构和审计师构成了另一类语言至关重要的职业群体。瑞士会计受《瑞士债务法》(CO)规管,其关于商业会计和财务报告的条文以三种官方语言存在。获认可的会计准则——Swiss GAAP FER和国际准则——以德语、法语、英语,有时还以意大利语发布。1日内瓦的受托服务机构为股东讲法语、英语或葡萄牙语的公司记账,并以报表接收者的语言编制财务报表。银行和贸易公司的账目审计委托给持牌审计事务所,在日内瓦以法语进行,审计报告则常常另备英文版本,供境外总部使用。
税务是语言与法律结合最为紧密的领域。在日内瓦税务机关面前的纳税申报、核定决定、异议和上诉均以法语进行。与税务机关事先达成的协议,即税务裁定(ruling),以法语起草,并在所陈述事实的基础上约束税务机关,因此其起草的精确性至关重要。2瑞士与法国、比利时、卢森堡、加拿大、摩洛哥、突尼斯、阿尔及利亚、科特迪瓦及其他法语国家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都有作准的法文文本,这便利了日内瓦从业者及其对口同行适用这些协定。3因此,面向法语客户的税务咨询是在纳税人的语言、税务机关的语言和协定的语言三者一致的框架下进行的,这是一种罕见而宝贵的情形。
注释
- 《瑞士债务法》(CO;SR 220)第957条第1款(droit-bilingue.ch):“下列主体须依照本章规定记账并编制财务报表:1. 上一财政年度营业额超过50万瑞士法郎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2. 法人”;第2款:营业额低于该门槛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无须在商业登记册登记的社团和基金会,以及获豁免设立审计机构的基金会(《瑞士民法典》(CC)第83b条第2款),仅须就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进行简化记账。 ↩
- 日内瓦州政府(État de Genève),网页“Demander un ruling fiscal ou un allègement fiscal”(ge.ch):申请由Direction des affaires fiscales(税务事务局)处理,须陈述事实及由此产生的课税,附完整的法律分析,并写明纳税人身份;自2023年9月1日起,税务机关不再就已完成的交易出具裁定,除非相应的纳税申报尚未提交;不完整的申请将被宣布不予受理。联邦税务局(FTA),2019年4月29日第011-DVS-2019号通告(2023年12月19日更新):税务裁定是就特定且计划中的事实情况的税务处理所作的具有约束力的答复;申请须完整、准确地描述事实,写明各方当事人,说明预期的税务后果,并以一种官方语言起草;依《瑞士联邦宪法》第9条保护善意,但须满足通常的六项条件;自2018年1月1日起自发交换税务裁定(BEPS第5项行动计划)。 ↩
- 国际金融事务国务秘书处(SIF),“Conventions suisses de double imposition”,截至2026年1月1日的清单(sif.admin.ch):瑞士已签订约120项双重征税协定;法语伙伴国包括法国(1966年9月9日协定)、比利时(1978年8月28日)、卢森堡(1993年1月21日)、加拿大(1997年5月5日)、摩洛哥(1993年3月31日)、阿尔及利亚(2006年6月3日)、突尼斯(1994年2月10日)、埃及(1987年5月20日)、科特迪瓦(1987年11月23日)和刚果共和国(1959年6月29日);与其他国家(包括喀麦隆和塞内加尔)的谈判正在进行中。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