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问责:当代解读
私人银行家的个人责任传统在近期关于银行高管问责的讨论中得到了回响。2023年Credit Suisse倒下并被UBS接管之后,瑞士当局研究了加强高管个人问责的途径,特别是通过一种界定每个人职责、并能更有效地制裁违规行为的制度。1
这些讨论回到了支撑私人银行家地位的逻辑:经营银行的人必须为其决策的后果承担个人责任。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是这一要求的激进形式。现代高管问责制度提供了更具针对性的形式,其基础是明确的职责分配、禁止个人从业的可能性以及薪酬追回。
日内瓦私人银行家的历史为这一讨论提供了独到的视角。它表明,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治理有助于机构的审慎和长久存续。它也表明,这种责任必须辅以严谨的组织和警觉的文化,否则不足以防止错误。当代制度力求将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
示例。一名银行高管连续五年每年获得200万瑞士法郎的浮动薪酬。如果追回制度允许在造成损失的严重不当行为情况下追回最近三年的浮动薪酬,可追回金额为600万瑞士法郎。在同样情况下,私人银行中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则会将其全部个人财富暴露于银行的损失之下。以上数字均为虚构;它们说明了两种责任形式在强度上的差异。
注释
- 联邦委员会,Rapport sur la stabilité des banques(银行稳定性报告,即“大而不能倒”报告),2024年4月10日通过(efd.admin.ch):22项可直接实施的措施和7项需进一步研究的措施;高级管理人员制度,浮动薪酬监管(归属期、追回条款),研究是否应授权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处以罚款;CDBF,“Too big to fail: A senior managers regime gaining ground in Switzerland”(cdbf.ch/en/1347):该制度最初拟适用于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与金融稳定理事会2024年2月29日的同行评审相一致。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