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国际仲裁法
国际商事仲裁是瑞士,尤其是日内瓦,处于领先地位的领域之一。这一地位首先建立在法律之上。《瑞士联邦国际私法》(PILA)第12章于1989年生效、2021年修订,规范在瑞士进行的国际仲裁。1该章确立了广泛的当事人意思自治,限制国家法院的介入,并对仲裁裁决规定了单一的救济途径。
日内瓦工商服务业商会(Chambre de commerce, d’industrie et des services de Genève)出版的一本小册子强调,瑞士仲裁法现代而有效,仅允许在极为有限的情形下对裁决提出异议,主要是违反基本程序权利的情形;瑞士还提供单一、直接的撤销之诉,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并在数月之内作出裁判。2将裁决审查集中于一个经验丰富、效率高的单一法院,是瑞士作为仲裁地的主要吸引力之一。
瑞士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确保在瑞士作出的裁决可在一百六十多个国家得到执行。34因此,在日内瓦作出的裁决享有其他法律文书鲜能企及的国际流通性。
瑞士法律还提供了外国当事人所看重的中立性。一家中国公司与一家巴西公司、一家石油公司与一个产油国、一家贸易商与其供应商,之所以可能选择日内瓦作为仲裁地,恰恰是因为双方在那里都不是“主场”。瑞士的中立传统、其制度的稳定性以及其法院在审查裁决方面的经验,进一步增强了这种信任。
注释
-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PILA;SR 291)第176条第1款(droit-bilingue.ch):“如仲裁庭所在地位于瑞士,且在订立仲裁协议时,至少一方当事人在瑞士既无住所,亦无惯常居所,亦无所在地,则本章规定适用于任何仲裁”;第2款:当事人可排除本章的适用,并约定适用《瑞士民事诉讼法》第三编;该条文为2020年6月19日联邦法律修订后的文本,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AS 2020 4179;BBl 2018 7153)。 ↩
- Chambre de commerce, d’industrie et des services de Genève, Genève, un centre mondial réputé pour l’arbitrage international(日内瓦,一个举世闻名的国际仲裁中心),小册子,ccig.ch(2026年9月访问)。 ↩
- 日内瓦工商服务业商会(CCIG),前引小册子,其中提及1958年《纽约公约》。 ↩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现状(uncitral.un.org):172个缔约国;瑞士于1958年12月29日签署该公约,于1965年6月1日批准,该公约于1965年8月30日对瑞士生效。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