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权益:质押、转让与信托安排
交易性融资以担保权益为基础,其法律上的稳固性决定着信贷。为一批货物提供融资的银行通过交付指示提单而取得对货物的质权;指示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持有它即享有处分货物的权利。银行还取得转售所产生应收账款的转让,从而使最终买方的付款归于银行,有时还取得对银行账户和对冲合约的质权。1当银行和贸易商位于日内瓦时,这些担保权益受瑞士法律管辖,但货物、船舶、买方和账户却在国外。在违约时执行这些担保权益,前提是瑞士担保权益得到外国法律体系的承认,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G部分所述的大宗商品律师每天都在处理。
2020年的欺诈案揭示了在单据被伪造或重复使用时这些担保权益的脆弱性:一份提单提交给两家银行,一批库存被多次质押,一笔应收账款被转让给多个融资方。银行的应对措施是要求提供提单正本、由独立检验机构核查库存、在融资方之间交叉核对信息,并探索K部分所述的电子单据登记系统。由于瑞士担保法虽在纸面上稳固,却依赖于单据的真实性,因此贸易融资归根结底是一项建立在单据信任之上的业务。
注释
- 《瑞士民法典》(CC;droit-bilingue.ch)第884条第1款:“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动产仅得以占有质押的方式设定质押”;CC第902条第1款:“以代表货物的有价证券设定质押,即对货物本身设定质权”;《瑞士债务法》(CO)第164条第1款:“债权人可不经债务人同意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法律、约定或法律行为的性质禁止转让的除外”。↩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