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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公众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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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公众人物是监管规定要求给予最高程度警惕的客户类别。《联邦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AMLA)在界定政治公众人物时作了区分:外国政治公众人物——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部长、高级法官、政党高级官员、具有全国重要性的国有企业高管——、本国政治公众人物、国际组织中的政治公众人物,以及因家庭、个人或业务关系而与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1

与外国政治公众人物的业务关系在任何情况下均被视为风险较高的业务关系。这类关系须采取强化尽职调查措施:由最高管理层批准建立和维持该关系、深入厘清资金和财富的来源、强化交易监控、定期审查。2这些要求所针对的风险在于,公众人物的财富可能源自腐败、挪用公款或滥用职权。

对日内瓦金融中心而言,这一客户类别尤为重要。E部分已回顾,该金融中心的客户尤其来自中东、拉丁美洲和东欧,而I部分将说明其与非洲业务关系的重要性。在这些地区,经济精英与政治精英在很大程度上相互重叠,许多巨额财富与担任公职或接近权力相关。区分政治公众人物合法取得的财富与源自腐败的财富,是合规工作中最为棘手的任务之一。

E部分在提及Ferdinand Marcos时曾涉及被推翻领导人资产的相关案件,这些案件促使瑞士建立了一套专门的资产冻结、没收和返还制度。该制度编纂于2016年生效的《关于冻结和返还外国政治公众人物非法资产的联邦法律》。3I部分将结合非洲案件详细介绍该法;该法允许联邦委员会在资产来源国无力进行诉讼程序时,作为预防措施冻结资产。该法还允许联邦委员会启动没收和返还程序。

注释

  1. 《反洗钱法》(AMLA;SR 955.0;lexfind.ch)第2a条第1款:政治公众人物是指“在国外担任或曾担任重要公职的人员”(a项)、“在瑞士国家层面担任或曾担任重要公职的人员”(b项)以及“在政府间组织中担任或曾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员”(c项);第2款:“与政治公众人物关系密切的人员,是指因家庭、个人或业务原因而明显与第1款所述人员关系密切的自然人”。 ↩
  2. 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反洗钱条例》(AMLO-FINMA;SR 955.033.0;lexfind.ch)第13条第3款:“下列业务关系在任何情况下均须视为风险较高的业务关系:a. 与外国政治公众人物的业务关系”;第13条第4款a项:与本国政治公众人物的业务关系,在存在一项或多项附加风险标准时视为风险较高;第15条(补充调查);第19条第1款a项:“最高层管理机构或至少其一名成员决定:a. 是否接受第13条第3款和第4款所指的风险较高的业务关系”。 ↩
  3. 2015年12月18日《关于冻结和返还外国政治公众人物非法资产的联邦法律》(《外国非法资产法》,FIAA;SR 196.1),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Foreign Illicit Assets Act”,en.wikipedia.org(2026年9月访问);参见I部分第四章。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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