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与税收
税收鼓励慈善。向因其公共服务或慈善目的而免税的机构所作的捐赠,在一定限度内可从联邦直接税和州税的应税收入中扣除。1这些机构本身免缴利润税和资本税,而以其为受益人的继承和赠与则享受州一级的豁免。
日内瓦拥有为数可观的慈善基金会,其中许多与金融中心的客户家族或国际组织有关。2这些基金会的设立和管理构成银行、律师和受托人的一项重要咨询业务。它们需要健全的治理、严格的会计核算,并须遵守免税条件,而免税条件排除了任何回流至捐赠人的对价。
F部分将再次论及慈善在国际日内瓦中的作用。此处只需指出,税收是推动慈善参与的杠杆,而大额财富的财富规划往往结合家族传承,纳入慈善维度。
注释
- 《联邦直接税法》(DFTA;SR 642.11;lexfind.ch)第33a条:向在瑞士设有住所的慈善法人以现金及其他资产形式所作的自愿给付可予扣除,“最高为扣除各项扣除额后收入的20%”,前提是捐赠金额每年至少达到100瑞士法郎;向联邦、各州、市镇及其机构所作的捐赠适用相同制度。 ↩
- 州基金会及养老机构监督局(ASFIP Genève,asfip-ge.ch):在实质、法律和财务上均独立的机构,其依据为《瑞士民法典》第84条及《联邦职业养老金法》(OPA)第61条,完全通过向受监督机构收取的费用实现自筹经费。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