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协助:常规途径
本章所述的行政冻结属于例外。追回资产的常规途径是刑事司法国际协助,其依据是1981年的一部联邦法律以及瑞士所加入的双边和多边公约。来源国以其本国法域内已启动的刑事程序为基础,向瑞士提出请求。联邦司法局对请求进行审查,并将其转交州或联邦执行机关。执行机关下令扣押资产、收集银行文件,并可在外国程序终结时,将被没收的资产移交请求国;该法规定,资产的移交是为了没收或返还给合法所有人。1瑞士与外国之间对被没收资产的分享,由2004年的一部法律加以规范,该法原则上规定平均分配,除非一方放弃;而就政治公众人物的资产而言,瑞士的做法是全额返还。2
这一途径在阿巴查案中证明了其价值:尼日利亚凭借司法协助请求获得了资金的移交。而在蒙博托案和穆巴拉克案中,由于请求国缺乏有效的程序,这一途径未能奏效。日内瓦在此发挥着核心作用,因为资产就位于日内瓦,而且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内瓦检察院在处理非洲请求方面积累了欧洲少有检察机关具备的经验。日内瓦的律师有时代表请求国,有时代表账户持有人,参与历时多年的程序;向联邦刑事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已经确立了相关判例。为非洲客户提供服务的从业者必须了解这一程序,因为他的银行或他的事务所总有一天会成为这一程序的对象。
注释
- 1981年3月20日《联邦刑事司法国际协助法》(IMAC;EIMP,SR 351.1),第74a条“为没收或返还目的的移交”;droit-bilingue.ch上的双语目录(2026年9月访问)。↩
- 2004年3月19日《联邦被没收资产分配法》(LVPC,SR 312.4),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与外国签订的分享协议原则上规定平均分配;联邦司法局,“Loi sur le partage des valeurs patrimoniales confisquées (sharing)”(被没收资产分配法(分享)),bj.admin.ch(2026年9月访问);全额返还政治公众人物资产的做法见本章所述案例。↩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