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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士登与欧洲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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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的一个小邻国为日内瓦金融中心提供了一扇通往欧盟(EU)的大门,而这是瑞士本身所没有的。列支敦士登公国通过关税和货币联盟与瑞士相连,自1995年起成为欧洲经济区成员,其银行、基金管理人和保险公司享有欧洲护照。1若干瑞士机构(其中包括日内瓦的机构)在列支敦士登设有子公司,用于分销基金和服务欧盟客户;这是一个德语环境,在法律和文化上都很接近,并处于欧盟所承认的监管制度之下。2

列支敦士登的例子表明,欧洲经济区本可为瑞士金融中心带来什么,以及1992年的否决在金融服务领域使其付出了什么代价。它同样显示了这条途径的局限:列支敦士登采纳了欧洲金融服务法的全部内容,并承担其全部成本,而且其规模也限制了其基础设施的容量。对日内瓦机构而言,列支敦士登子公司是进入欧盟的一种途径,可与卢森堡子公司相比,在地理和语言上更为接近,但市场深度较浅。

注释

  1. 1923年关税同盟条约,列支敦士登于1924年采用瑞士法郎,于1995年加入欧洲经济区;联邦外交部,“Relations bilatérales Suisse–Liechtenstein”〔瑞士—列支敦士登双边关系〕,fdfa.admin.ch(2026年9月访问)。 ↩
  2. Swissinfo,“Les banques suisses boudent la place financière du Liechtenstein”〔瑞士银行冷落列支敦士登金融中心〕(2017年12月24日):当地只有两家银行为瑞士机构所有,即EFG Bank von Ernst(1998年)和Vontobel(2000年),后者当时正将其列支敦士登业务出售给Kaiser Partner Privatbank,以便将其德国平台作为进入欧洲的门户;由于伯尔尼与瓦杜兹之间没有专门协定,瑞士在当地的子公司须遵守与其他第三国机构相同的条件;列支敦士登银行家协会会长Simon Tribelhorn指出,对于已经进入欧洲市场的大型机构而言,在当地设立机构“毫无意义”。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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