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时代的律师、受托服务机构与中介
日内瓦的律师和受托人在黄金时代的财富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设立和管理公司,出任公司董事,代表客户开立账户,并就遗产的结构安排提供咨询。《尽职调查协定》允许律师和公证人为其所代理的客户开立账户:他们只需在一份专用表格上证明自己是在执业活动范围内行事,而无需向银行披露受益所有人的身份。1
这一机制以律师的职业保密义务为基础,因可能被用于隐瞒受益人身份而受到批评。它的废除标志着透明度加强过程中的一个步骤。2025年通过的《反洗钱法》(AMLA)修订将其义务扩展至律师和公证人的某些咨询活动,可以说是这一进程的远续,第四章对此有所阐述。
因此,从黄金时代起,日内瓦金融中心就形成了一个远远超出银行范围的中介生态系统。凭借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和多样性,这一生态系统是其实力的源泉。但每当不择手段的中介人为旨在隐匿非法资产的安排提供协助时,它也是一个薄弱环节。
注释
- 《关于瑞士银行行使尽职调查义务的行为准则协定》(CDB 16),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文本见cdbf.ch),第36条:律师或公证人代表客户开立账户时,只要其以R表格书面确认本人并非受益所有人、其行事符合适用的州法和联邦法、其受《瑞士刑法典》第321条所保护的职业保密义务约束,且该账户专门用于其执业活动,银行即放弃识别受益所有人;受益所有人因此对银行而言仍不为人知。CDB 20保留了这一机制,并列出了A、K、S、T、I和R表格(瑞士银行家协会,CDB 20文本,swissbanking.ch)。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