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劳体系:泡沫的教训
路易十四去世后,法国背负着沉重的债务。苏格兰人John Law向摄政王提出了一项大胆的改革方案:创建一家发行纸币的银行,然后再成立一家负责殖民地贸易和公共债务管理的贸易公司,以其股份换取债务凭证。1716年至1720年间,Law的“体系”经历了惊人的崛起,随后便是猛烈的崩溃。1
在投机的高峰期,该公司的股价涨到令人眩晕的高度,巴黎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金融狂热。随后,信心逆转。持有者纷纷设法将手中的钞票和股份兑换成铸币或实物资产,强制措施层出不穷,体系随之崩溃。Law离开了法国。巨额财富化为乌有,而那些及时抛售的人则发了财。
新教银行家以不同方式参与了这一体系,有些人从上涨中获利,另一些人则因此蒙受损失。历史学家指出,其中有几位吸取了以往危机的经验,在崩溃之前就将收益转换为更安全的资产。2无论如何,这一事件在法国留下了对纸币和大银行的长期不信任,这将使中央银行的创立推迟到下一个世纪末。
对日内瓦的金融文化而言,Law的体系起到了警示作用。它揭示了投机、负债以及盲目相信统治权力承诺的危险。人们归于日内瓦银行家的审慎,正是由这样的经历滋养而成的。
示例。一位投资者于1719年以5000里弗尔的价格买入一股该公司股份,其中4000里弗尔为借款。在泡沫顶峰时,该股价值1万里弗尔:他自己投入的本金增长了五倍。几个月后,该股仅值2000里弗尔:他损失了1000里弗尔的本金,还欠出借人2000里弗尔。杠杆在上涨时放大收益,在下跌时同样放大损失。这些数字是虚构的;它们并未反映该公司股份确切的历史价格。
注释
- Wikipedia(英文版),“John Law (economist)”:通用银行(Banque générale)于1716年(5月)获准设立,西方公司(Compagnie d’Occident)(1717年),银行被国家收购并更名为皇家银行(Banque royale)(1718年),印度公司(Compagnie des Indes)(1719年,于1720年2月吞并该银行);Law于1720年1月5日出任财政总监,在价格失控上涨和银行挤兑之后,于1720年5月29日被免职;1720年12月22日前往布鲁塞尔。 ↩
- Wikipédia(法文版),词条“Système de Law”:通用银行(Banque générale)于1716年仿照英格兰银行获准设立,西方公司(Compagnie d’Occident)于1717年设立并取得路易斯安那的垄断权,皇家银行(Banque royale)于1718年设立,其钞票可用于缴税,1720年达到顶峰随即崩溃——Law于1月出任财政总监,早在7月便开始出现大规模提款——以及1721年的“核验”(visa),涉及51.1万名存款人持有的25亿里弗尔票据;投机集中在甘康普瓦街(rue Quincampoix),那里的一场骚乱造成十七人死亡;公共债务暂时从28亿里弗尔降至17亿里弗尔,代价是对纸币的长期不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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