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中的法律、衡平与诚信
加尔文法律与道德思想的核心是衡平(equity)观念。在这位宗教改革家看来,爱邻舍的准则——概括为“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这一黄金法则——是人际关系(包括经济关系)中正义的最终标准。1合同若遵循这一准则,便是公正的;若被用来利用他人的弱点或困境,便是不公正的。
正是基于这一观念,加尔文在讲道和注释中谴责了诸多商业行为:在货物质量或数量上欺诈,使用不实的秤和量器,囤积粮食以抬高价格,以毁灭性的借贷剥削穷人。同样基于这一观念,他要求商业活动讲求诚实:承诺必须信守,义务必须履行,账目必须如实呈报。加尔文于1550年代中期宣讲的《申命记》讲道中,有许多段落论及这些问题。2
若要从这些要求直接追溯出当代瑞士法律的谱系,未免失之轻率。然而,两者之间的相似之处依然引人注目。《瑞士民法典》(CC)第2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条第2款又规定,明显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瑞士债务法》(CO)第21条规定,若一方利用另一方的窘迫、无经验或轻率而获得不公平利益,致使双方给付明显失衡,受损一方可在一年内撤销合同。《瑞士刑法典》(SCC)第157条惩处高利贷,针对的是任何利用他人的窘迫、依赖、无经验或判断力薄弱,以获取与自身给付明显不成比例的财产利益的人。
这些规定源自可追溯至罗马法和教会法的悠久欧洲法律传统,而归正宗思想只是其中众多流派之一。尽管如此,它们所表达的合同正义观是加尔文会认同的:合同自由的界限,在于不得利用他人的弱点。对于一个管理着有时处于弱势地位的客户的财富、并为复杂商业交易提供融资的金融中心而言,这一界限绝非抽象。
示例。一名贷款人利用借款人的急迫处境和缺乏经验,向陷入困境的借款人发放一笔10000瑞士法郎的贷款,年利率为40%。根据瑞士法律,借款人可依据《瑞士债务法》第21条(CO),在合同订立后一年内撤销合同;若条件满足,贷款人还可能因《瑞士刑法典》第157条(SCC)意义上的高利贷而受到刑事追诉。此外,消费信贷法规定了由联邦委员会确定的最高利率。3加尔文会以衡平之名谴责这笔贷款;当代法律则以保护弱势一方之名对其加以制裁。上述数字均为虚构。
加尔文主义的衡平观在当代机构的治理实践中也有所回响。行为准则、利益冲突规则、对客户的透明度要求以及金融服务法规定的忠实义务,都以现代语言诠释了公正待人的要求。2020年生效的《瑞士联邦金融服务法》(FinSA)便为服务提供者规定了旨在保护客户的行为规则。4E部分将详细考察这一框架。
注释
- André Biéler, La pensée économique et sociale de Calvin,日内瓦,Georg出版社(Publications de la Faculté des sciences économiques et sociales de l’Université de Genève, vol. XIII),1959年;Labor et Fides于2008年再版;介绍(monarchomaque.org):加尔文反对利用必需品需求而定的价格,谴责游手好闲的放贷者,并要求兼顾雇主的盈利状况与劳动者需要的公平工资。 ↩
- Monergism,关于加尔文《申命记》讲道集版本的说明(monergism.com):1555年3月至1556年7月间宣讲的两百篇讲道,1567年在日内瓦以法文出版,1583年由Arthur Golding译为英文;1987年由Banner of Truth Trust影印再版。 ↩
- 瑞士联邦教育、研究与创新国务秘书处(SEFRI)/联邦司法警察部(FDJP),“Taux d’intérêt maximal pour les crédits à la consommation : baisse au 1er janvier 2026”(sbfi.admin.ch):最高利率下调至“现金贷款10%,透支额度12%”(2025年12月31日前分别为11%和13%),以三个月复利瑞士隔夜平均利率(SARON)分别加10个和12个百分点计算,下限分别为10%和12%;《联邦消费信贷法条例》(OLCC)。 ↩
- 2018年6月15日《联邦金融服务法》(《金融服务法》,FinSA;LSFin;SR 950.1),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第8条(信息的内容和形式),第10–12条(审查义务、适当性、合适性),第15条(记录)和第16条(报告)。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