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保护协定与风险保险
在非洲投入资本的日内瓦投资者,可以依托瑞士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逐步构建的法律框架。联邦已缔结110多项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与非洲国家签订的。这些协定保障瑞士投资者免受非法征收和歧视性措施的侵害,保障与投资相关款项的自由汇转,并在与东道国发生争议时可诉诸国际仲裁庭。1 F部分已介绍过这些协定在争议中的运作方式;正是依据这些协定,瑞士投资者针对各东道国提起的仲裁已逾五十起。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非洲国家是常见的被申请方,争议大多涉及矿业和石油特许权,结果不一,裁决执行也较为困难。2
在这一框架之外,还有各类保障工具。瑞士出口风险保险(SERV)为出口商及其银行承保在非洲国家的政治风险和转移风险,保费和承保上限依据国别分类确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以及多家在日内瓦设有机构的私营政治风险保险公司,为直接投资提供补充保障。3 使用这些工具的投资者降低了自身的风险敞口。忽视这些工具的投资者——往往是不熟悉这些工具的中型企业和家族办公室——则独自承担了本可由公共部门分担的风险。在日内瓦的市场参与者中推广这些工具,是一项面向非洲的金融中心政策可以纳入的具体措施之一。
注释
- 瑞士联邦经济事务国务秘书处(SECO),“Le Conseil fédéral approuve le message sur l’accord de protection des investissements avec l’Arabie saoudite”(联邦委员会批准关于与沙特阿拉伯投资保护协定的咨文),2026年9月2日新闻稿,seco.admin.ch,其中提到现行有效的协定网络超过110项。 ↩
- Legal 500,国别指南“Switzerland: Investment Treaty Arbitration”(legal500.com,截至2025年2月):瑞士已签署或批准130项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中约一百项现行有效;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统计,这一网络在全球仅次于德国,位居第二;瑞士于1967年9月22日签署《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ICSID公约),于1968年5月15日交存批准书,该公约于1968年6月14日对瑞士生效;瑞士投资者依据双边协定或其他条约提起的案件已逾五十起,而瑞士本身仅在一起程序中被列为被申请方,该程序已于2022年1月18日终止。日内瓦申请人最有据可查的案例是Société Générale de Surveillance SA诉菲律宾案(ICSID案号ARB/02/6),该案依据瑞士—菲律宾双边协定提起,涉及一份装运前检验合同(arbitrationlaw.com)。Paul-Jean Le Cannu,“ICSID and African States”,ICSID Review,第33卷第2期,2018年(jurisafrica.org):截至2017年12月31日,45个非洲国家为ICSID公约缔约国,在已登记的650起案件中,非洲国家约占22%,即144起程序,其中埃及30起、刚果民主共和国9起;石油、天然气和矿业占争议的三分之一,建筑业占10%;基于合同的案件占39%,而全球这一比例为16%。 ↩
- 瑞士出口风险保险(SERV)为联邦公法机构,受《联邦瑞士出口风险保险法》(SR 946.10)规管,为出口商和银行承保私营市场不予承保的政治风险和不付款风险;瑞士联邦经济事务国务秘书处,“Assurance suisse contre les risques à l’exportation”(瑞士出口风险保险),seco.admin.ch(2026年9月访问)。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