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继承
由于日内瓦的客户群是国际性的,其继承事务也具有国际性。一位客户可能是外国国民,居住在日内瓦,在多个国家拥有资产,其继承人则分布在多个大洲。为这样的遗产进行规划,需要协调多个法律体系和多个税收制度。
瑞士国际私法原则上规定,住所在瑞士的人的继承适用瑞士法,同时允许外国国民通过遗嘱或继承契约使其继承适用其国籍国的法律。1这些规则的一项修订已于近期生效,旨在减少与邻国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并扩大可供选择的范围。2在欧盟(EU),《继承条例》原则上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最后惯常居所地的法律,并可选择适用国籍国法律。3协调这些规则需要仔细审查,特别是对于在法国持有资产的日内瓦居民而言。
国际继承的税务处理会引发双重征税问题。瑞士在遗产税领域缔结的协定很少。法国终止法瑞协定(自2015年起生效)后,住所在瑞士的被继承人的居住在法国的继承人,须就全部遗产按高税率在法国纳税。4这一情形说明了A部分在讨论外侨遗产没收权(droit d’aubaine)时所强调的外国决定带来的风险。
日内瓦的从业者在这些事务上已积累了公认的专业经验,并与外国顾问协同工作。J部分将说明,在这些领域为来自欧洲、非洲及其他地区的法语客户提供服务时,法语是一项优势。
示例。一位住所在日内瓦的被继承人将2000万瑞士法郎的遗产留给其两名子女,其中一人居住在日内瓦,另一人居住在法国。居住在日内瓦的子女所得份额在日内瓦免征遗产税。居住在法国的子女所得份额(即1000万瑞士法郎)须缴纳法国遗产税,对直系卑亲属而言,其边际税率在超过一定门槛后达到45%,这一门槛可能高达数百万法郎。5这些数字虽经简化,但表明了继承人的居住地在规划中有多么重要。
注释
- 《联邦国际私法》(PILA;SR 291)第86条及以下;PILA第6章的修订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PILA第91条:选择适用某一国籍国的法律,现亦向拥有瑞士国籍的双重国籍人开放,但须遵守瑞士法的特留份规定);Meyerlustenberger Lachenal Froriep,“Nouveau droit des successions internationales : un pas en avant, un pas en arrière”(新的国际继承法:进一步,退一步),mll-news.com(2026年9月访问)。 ↩
- 联邦委员会,“Droit des successions internationales : de nouvelles règles en 2025”(国际继承法:2025年的新规则),2024年6月26日新闻稿,admin.ch:经修订的PILA第6章于2025年1月1日生效,以减少与外国主管机关之间的管辖权冲突。 ↩
- 2012年7月4日关于继承事务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及设立欧洲继承证书的第650/2012号条例(EU),适用于2015年8月17日以后开始的继承,英国、爱尔兰和丹麦除外;EUR-Lex及CMS,“Successions internationales : règlement européen n° 650/2012”,cms.law(2026年9月访问)。 ↩
- 法国于2014年6月17日以外交照会终止1953年12月31日关于遗产税的法瑞协定,该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不再适用于开始的继承,此后适用法国国内法(《法国税收总法典》(CGI)第750 ter条);Bulletin officiel des finances publiques,“Incidence au 1er janvier 2015 de la dénonciation de la convention par la France le 17 juin 2014”,bofip.impots.gouv.fr。 ↩
- 法国对直系卑亲属的遗产税税率表:5%至45%,在每名子女扣除10万欧元的免税额后,45%的税率适用于超过1,805,677欧元的应税份额;“Impôt succession 2026 : le barème des droits, de 5 % à 45 %”,legare.fr(2026年9月访问)。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