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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措施、财产扣押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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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一个法律中心,还要看其紧急措施的有效性。日内瓦存放着来自世界各地的资产,是申请扣押(séquestre)的首选地点。扣押是一种保全措施,允许债权人在取得判决之前冻结其债务人的资产,其条件由《瑞士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DEBA)规定,并经联邦最高法院加以阐明。1持有判决或裁决的外国债权人经常利用这一措施。因此,日内瓦的银行每年收到数百份扣押令,必须立即执行,同时对不涉及的资产保守秘密。

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受《纽约公约》规范;外国判决的执行,对欧洲国家而言受《卢加诺公约》规范,对其他国家而言则受瑞士国际私法(《瑞士联邦国际私法》,PILA)规范。这使日内瓦成为一个可以针对存放在金融中心的资产使在其他地方取得的裁判生效的地方。2这种有效性是金融中心所提供的法律确定性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有其另一面:存放在日内瓦的资产可供合法债权人追索,这正是法律中心有别于藏匿中心之处。

注释

  1. 《瑞士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271条第1款(DEBA)(droit-bilingue.ch):对已到期且无质押担保之债权的债权人,可申请扣押债务人位于瑞士的资产,尤其是(第4项)“债务人在瑞士无住所且不存在其他扣押理由,但该债权与瑞士有充分联系或以债务承认为依据”,以及(第6项)“债权人持有可撤销债务人异议的终局执行名义”;第3款:在第6项情形下,法院就属于2007年10月30日《卢加诺公约》范围的外国裁判的可执行性作出裁定;条文经1994年12月16日(1997年1月1日生效)和2009年12月11日(2011年1月1日生效)修订。 ↩
  2. 1958年6月10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172个缔约国;瑞士于1965年6月1日批准,于1965年8月30日对瑞士生效(uncitral.un.org)。2007年10月30日《卢加诺公约》,见《瑞士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271条第3款(DEBA)。《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25条及以下(PILA):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droit-bilingue.ch)。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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