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治理:从创始人到理事会
由于基金会的存续期长于其创始人,治理是关系其长久存续的首要问题。瑞士法律将基金会的管理交由理事会负责,其组成和权限由基金会章程规定,并受联邦或州机构的监管,该机构核实各机关是否按照目的和法律行事。1日内瓦的家族基金会已形成了一套治理实践:让各代人参与、规定理事会成员的继任、规范利益冲突并制定分配和投资政策;瑞士基金会协会的良好实践守则已将这些实践确立为参考标准。2
对金融中心的顾问而言,慈善治理已成为一门专业。协助家族设立基金会的日内瓦律师或银行家,必须预先考虑到创始人宁愿不去思考的问题:他们去世后基金会将何去何从?谁来决定分配?如何防止基金会服务于私人目的?如何衡量它所取得的成就?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区分了一个持久的基金会与一个逐渐式微或偏离方向的基金会,它们也是日内瓦慈善咨询的核心所在。
注释
- 《瑞士民法典》第80条(CC;droit-bilingue.ch):“A foundation is established by the endowment of assets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瑞士民法典》第84条第3款(CC)(向监管机构投诉),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版本(SwissFoundations);ASFIP Genève(asfip-ge.ch):在实质、法律和财务方面均独立的州级机构,依据《瑞士民法典》第84条和《联邦职业养老金法》第61条(LPP)设立,完全通过收费自筹经费。↩
- Swiss Foundation Code 2021. Principes et recommandations pour la constitution et la conduite des fondations donatrices,作者 Thomas Sprecher、Philipp Egger 和 Georg von Schnurbein,由 SwissFoundations 出版,Stämpfli,第4版(此前版本为2005年、2009年和2015年;有德文、法文和英文版本):四项原则(有效性、制衡、透明度、社会责任)和28项建议,是瑞士和列支敦士登资助型基金会的自律参考框架。↩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