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法院中的英语:《民事诉讼法》的修订
2025年1月1日,官方语言在瑞士国家法院的垄断地位被有节制地打破。当日生效的《瑞士民事诉讼法》(CPC)修订授权各州规定,国际商事争议的诉讼可以英语进行。1 国际商事法院的管辖以争议金额至少10万瑞士法郎、至少一方当事人的住所或注册地在国外,以及当事人之间达成赋予州法院管辖权的协议为前提。2 伯尔尼已宣布其国际商事法院于2026年5月启用,苏黎世正在筹备于2027年设立自己的国际商事法院,而日内瓦正在审议一项法律草案。3 在联邦最高法院,当事人可以英语提交书面意见,但裁定和判决仍以官方语言作出。4 在国际仲裁事务中,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PILA)第12章修订以来,当事人即可在联邦最高法院以英语提交书面意见。5
对日内瓦金融中心而言,这一发展需要细致解读。它回应了一项真实的需求:与外国交易对手签订的贸易、融资和管理合同大多以英语起草,而为了在日内瓦进行诉讼而必须翻译数千页文件的义务,长期以来使仲裁或英国法院更受青睐。一家以英语开庭的日内瓦国家法院,将能够把原本会流向伦敦或新加坡的争议留在日内瓦。这并不会削弱法语作为金融中心语言的地位:判决仍将以官方语言提供,普通法院将继续以法语开庭,法语客户也将保留以自己的语言获得司法裁判的优势。
日内瓦面临的是一个定位问题。苏黎世和伯尔尼已在英语国际商事争议领域取得领先。日内瓦有其自身的优势:国际组织的存在、悠久的仲裁传统、一批多语律师,以及在瑞士其他地方找不到的法语客户群体。设立日内瓦国际商事法院可以将两者结合起来:英语用于贸易和融资争议,法语用于来自非洲、马格里布和欧洲的法语客户。本部分第四章将再论及这种结合所需要的职业。
注意。以英语开庭的法院并不能使当事人摆脱瑞士实体法及其以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锻造的概念。以英语诉辩的从业者需要掌握合同中的英语术语与《瑞士债务法》(CO)概念范畴之间的对应关系,否则诉讼在可及性上有所得,在精确性上就会有所失。
注释
- 《瑞士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2款b项(CPC),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版本;Pestalozzi,“Proceedings in English before Swiss State Courts Soon a Reality in Bern and Zurich”,pestalozzilaw.com(2026年9月访问)。 ↩
- CPC第6条第4款c项;Pestalozzi,见上文所引。 ↩
- Pestalozzi,见上文所引,其中提及伯尔尼国际商事法院(2026年5月)、苏黎世国际商事法院(2027年)以及日内瓦的相关讨论。 ↩
-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法》第42条第1bis款(LTF);Pestalozzi,见上文所引。 ↩
- LTF第77条第2bis款,由2021年1月1日生效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LDIP)第12章修订引入;Besson, Sébastien and Rigozzi, Antonio,“La réforme du droit suisse de l’arbitrage international”,Revue de l’arbitrage,2021年第1期,第11页及以下。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