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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观单据风险:提单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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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值得特别关注,因为它高度集中了贸易融资的各种风险。提单由海运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具有三项功能:一是作为已接管货物的收据,载明货物的描述和表面状况;二是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三是作为货物的物权凭证,持有提单即享有在目的地提取货物的权利。第三项功能使其成为一种担保工具:持有以其为指示人的提单的银行控制着货物。1

这一功能以单据的可靠性为基础。为并不存在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或签发多份正本并交给不同融资方的提单,都会使担保落空。海运实务中,提单以多份正本流转,货物有时凭保函而不凭提单交付,这些做法削弱了这一工具。下一章所述的2020年欺诈案大量利用了这些弱点。

电子提单的使用日益增多,它可以保证物权凭证的唯一性并追踪其转让,从而降低重复提示的风险。2其全面推广取决于承运人、贸易商、银行、保险人和港口当局的采用,以及各国对其法律效力的承认。汇聚了这些参与者的日内瓦是一个试验场。

注释

  1. 《瑞士民法典》(CC;droit-bilingue.ch)第902条第1款:“以代表货物的有价证券设定质押,即对货物本身设定质权”;第2款:“如在代表货物的凭证之外另行设立了专门的质押凭证(仓单),则对该仓单的质押等同于对货物的质押”;《瑞士债务法》(CO)第1153条及以下各条(货物物权凭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2017年7月13日通过:所涵盖的凭证包括“提单、汇票、本票和仓单”。↩
  2. UNCITRAL,“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Transferable Records (2017)”(uncitral.un.org):该示范法于2017年7月13日通过,以不歧视电子手段、功能等同和技术中立为基础,要求以“一种可靠的方法”确立对记录的排他性控制;Kennedys,“The Electronic Trade Documents Act 2023”,2023年7月20日:承认电子贸易单据的英国法律获得御准,“凡可以纸质单据完成的事项,均可以电子单据完成”,可靠系统的标准见第2(5)条;UK P&I Club,“UK Electronic Trade Documents Act 2023 comes into force”(2023年9月):电子提单在英国法下获得法律承认,自2010年以来国际保赔协会集团已批准十个系统。↩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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