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险与公共担保
贸易融资依赖于保险人,银行和贸易商借助他们转移部分风险。私人信用保险承保买方的付款违约,设有每一债务人的限额和免赔额。政治风险保险承保国家采取的阻碍合同履行的措施——征收、货币不可兑换、禁运;货物运输保险则承保货物在运输和仓储过程中的灭失或损坏。这些保险通过专业经纪人在日内瓦安排,并在伦敦市场和欧洲大陆保险人处投保,使银行能够发放更大额度的融资,并在监管机构承认该保险为风险缓释工具时减少所需资本。1
公共担保在有限程度上补充了这一安排。瑞士出口风险保险(Swiss Export Risk Insurance)承保瑞士商品和服务的出口,对于销售外国商品的贸易业务而言,适用范围较窄。其他国家的出口信贷机构为本国出口商提供承保,而多边开发银行则提供贸易融资便利计划,向保兑行(其中包括日内瓦各银行)担保新兴国家的银行。2对于I部分所述的非洲贸易流而言,这些计划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因为当地银行的风险限制了日内瓦各银行愿意保兑的跟单信用证。
注释
- GTR,Risk 2024,“Credit insurance market braces for Basel 3.1”:信用保险被认可为无资金信用保护;根据巴塞尔协议3.1,“巴塞尔协议3.1取消了银行为信用保险敞口自行建模违约损失率的选项,并适用45%的违约损失率”;英国审慎监管局于2024年9月确认了这一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尽管业界曾要求设定20%的下限;Lloyd’s十年间收取的信用保险保费约60亿英镑;Credendo,Annual Report 2020,BCGE证言(Credendo – Single Risk承保,银行自留一半以上的风险)。↩
- 国际金融公司(IFC),“Global Trade Finance Program”(ifc.org):旗舰计划,“在过去二十年中提供了超过1410亿美元的贸易融资支持”,以部分或全额担保为保兑行承保新兴市场开证行的付款风险,通过SWIFT在24至48小时内答复,期限最长三年;非洲开发银行,“Trade Finance Program”(afdb.org)以及“De-risking trade finance in transition states in Africa: the need to increase the utilization rate of AfDB’s risk participation agreements”(风险参与协议)。↩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