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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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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监管不分国界,因此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与欧洲各监管机构的合作独立于政治关系之外。与欧洲中央银行、各国监管机构以及欧洲证券市场和银行业监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规范了信息交换、跨境集团监管和危机管理。欧洲集团在日内瓦的子公司以及日内瓦机构在欧洲的子公司均在这一框架内接受监管,其中规模最大者设有监管联席会议。1瑞士采纳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国际标准,确保了实质上的趋同,而这种趋同并不因缺乏政治协议而受到动摇。

这种技术层面的合作是双方关系中最稳固的资产之一。在2023年3月的 Credit Suisse 危机期间,它使瑞士、欧洲、英国和美国的监管机构得以协调行动,避免了风险蔓延。它每天都使对业务分布于日内瓦、卢森堡、巴黎和法兰克福之间的集团的监管成为可能。2对日内瓦各机构而言,这意味着它们与欧洲监管机构的关系以 FINMA 为中介,而 FINMA 在其同行中的公信力,即便在没有政治协议的情况下,也是这些机构进入市场的条件。

注释

  1. FINMA,“FINMA’s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页面(finma.ch):FINMA 与外国监管机构订立不具法律约束力的行政安排(谅解备忘录),并公布双边协议清单(截至2026年2月5日);它参与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的多边协议(多边谅解备忘录(MMoU)和增强版多边谅解备忘录(EMMoU))以及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的多边协议;“Colleges”页面:它为瑞士集团组织监管联席会议和危机管理联席会议,并参与由外国监管机构主导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能作出决定。 ↩
  2. FINMA,2023年3月19日新闻稿:“L’Autorité fédérale de surveillance des marchés financiers FINMA approuve la reprise de Credit Suisse par UBS”[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 FINMA 批准 UBS 收购 Credit Suisse];国家支持措施触发“对 Credit Suisse 全部额外一级资本(AT1)债券名义价值的完全减记,规模约160亿瑞士法郎”;瑞士国家银行(SNB)提供以风险担保作保障的额外流动性援助;FINMA“将就此事与国内和国际监管机构保持持续联系,特别是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英国审慎监管局”。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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