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税收与团结:日内瓦的一种安排
十六世纪日内瓦的社会救济将公共资源与私人捐献结合在一起。总医院依靠已世俗化的教会财产和共和国的资金维持;法兰西基金和其他社群基金则依靠信众的捐款维持。两种体系相辅相成:前者救济城中的穷人,后者救济难民,而私人捐助者往往同时向两者捐款。
这种公共团结与私人慷慨相结合的特点,至今仍是当代瑞士的特征。社会救助由各州负责,各州将其委托给公共机构,同时众多私人慈善基金会资助社会、文化、科学和人道主义项目。税法鼓励这种慷慨,允许在一定限度内扣除向因其公益或慈善目的而免税的机构所作的捐赠。1
日内瓦在这一格局中占有特殊地位,原因在于其境内设立的基金会数量众多,以及受益于这些基金会的国际组织和人道主义组织在此驻扎。当地的私人银行和财富管理人为客户提供设立和管理慈善基金会方面的咨询。F部分将探讨这一领域。在此只需指出,诞生于十六世纪宗教背景下的日内瓦互助传统,已经找到了延续其精神的世俗化和国际化形式。
注释
- 《联邦直接税法》第33a条(LIFD;SR 642.11;lexfind.ch):向住所位于瑞士的慈善法人所作的捐赠可予扣除,“最高可达扣除后收入的20%”,前提是捐赠额每年至少为100瑞士法郎。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