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尔文的文本
加尔文关于有息借贷的思想见于几类文本:一封咨询信(常被称为“论高利贷书信”)、圣经注释和讲道。这封信写于1540年代中期,收信人曾向他请教借贷是否合法,它是被引用最多的文本。1对摩西五经、《诗篇》和《以西结书》的注释,以及关于《申命记》的讲道,补全了这一图景。2
在这些文本中,加尔文提出了若干论证。第一个论证针对亚里士多德的论点。加尔文指出,用来购买田地、房屋或货物的金钱能为其持有人带来收入。既然人可以正当地从用金钱购买的田地中获取收入,那么从借给他人用于生产的金钱中获取的收入,便没有理由在原则上被视为不正当。因此,货币不能生育之说是一种虚构。3
第二个论证涉及对圣经的解释。依照上一章所阐述的区分,加尔文认为,加于以色列人的禁令属于古代以色列的政治律法,适用于一个农业社会和一个特定的共同体。它并不原封不动地约束基督徒。保留下来的是这一禁令所源自的衡平与仁爱要求。在他看来,《路加福音》中劝人借出而不指望偿还的经文,指的是帮助穷人的义务,并不谴责一切有回报的借贷。4
第三个论证是道德论证。对加尔文而言,决定性的问题是借贷是否遵循爱邻舍的准则。一笔以公平条件帮助商人发展业务的贷款不会损害任何人。一笔利用穷人窘迫处境的贷款,无论利率高低,都是不公正的。因此,决定性的标准是合同对邻舍和共同体产生的影响。
加尔文为他的宽容附加了严格的条件。根据对其书信的经典阐述,他尤其要求:不得向穷人收取利息;贷款人不得过于沉迷于逐利而忽视慈善事工;合同须遵循自然衡平和黄金法则;借款人须能从借贷中获得至少与贷款人相等的利润;人应以正义为指引,而不是躲在通行惯例背后;须顾及公共利益;不得超过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利率。5
这些条件勾勒出一套公平信贷学说。它们将向穷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属于慈善范畴)与向商人提供的生产信贷(可以获得报酬)区分开来。它们为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利润分配设定了标准。它们将上限的设定交给立法者。它们还提醒人们,合法并不足够:一份符合法律的合同仍可能违背仁爱。
| 加尔文主义标准 | 实际含义 |
|---|---|
| 不向穷人索取利息 | 维持生计的信贷属于救助范畴 |
| 仁爱优先 | 贷款人不得将获利作为其活动的唯一目的 |
| 自然衡平与黄金法则 | 合同必须是每一方设身处地站在对方立场时都能接受的 |
| 借款人的利润 | 借贷必须使借款人的收益至少与贷款人相等 |
| 正义优先于惯例 | 通常的市场利率不足以证明合同的正当性 |
| 公共利益 | 信贷必须服务于共同体的繁荣 |
| 遵守法定上限 | 官员规定任何人不得超过的最高利率 |
注释
- La Revue réformée,第244期,“La liberté et l’argent : calvinisme et économie”:该信“日期为1545年11月,致阿涅尔领主Claude de Sachins”,后被题为Concilium de usuris,“许多历史学家追随英国人William Ashley,将其视为欧洲经济发展的转折点”。 ↩
- Philip Schaff, 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第八卷,§“Calvin’s Commentaries”(ccel.org):加尔文注释了摩西五经、《诗篇》和先知书;关于加尔文对有息借贷的释经(《申命记》《出埃及记》《利未记》),参见La Revue réformée,第266期,“La légitimité du prêt à intérêt chez Jean Calvin”(larevuereformee.net)。 ↩
- La Revue réformée,第244期,“La liberté et l’argent : calvinisme et économie”:“加尔文是第一个敢于质疑神圣不可侵犯的托马斯主义(及亚里士多德主义)货币不能生育学说的人”。 ↩
- La Revue réformée,第266期,“La légitimité du prêt à intérêt chez Jean Calvin”(larevuereformee.net):加尔文将以色列具有历史偶然性的政治律法(包括《申命记》中的利息禁令)与衡平和仁爱的道德原则区分开来;在借款人从所借金钱中获利的情况下允许收取利息,而对穷人的维生贷款仍禁止收取利息;日内瓦规定最高利率为5%,后提高至6.67%。《瑞士历史辞典》(DHS;Historical Dictionary of Switzerland),词条“Intérêts”(Dubler):“在宗教改革家中,加尔文成为利息的倡导者,建议采用5%的适度利率”。 ↩
- La Revue réformée,第244期:四项主要条件,“救助性贷款”与“生产性贷款”的区分,“若借款人所赚取的……金额未超过所索取的利息,则不应容许收取利息”的要求,社会“不能将利率的选择交由私人自由决定”的原则,以及拒绝将有息借贷作为职业;André Biéler, La pensée économique et sociale de Calvin,1959年。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