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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尔文、货币与官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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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尔文对货币的思考是其公民政府学说的一部分。货币是一种人为制度,其价值由公共权力担保。官员若在不改变名义价值的情况下降低铸币的重量或成色,以此使货币贬值,便是对使用者的一种欺诈。1这一立场与一个悠久的传统相符,该传统至少可追溯到十四世纪Nicole Oresme的货币论著,而比代(Budé)等人文主义者又将其发扬光大。2

小小的日内瓦共和国不得不应对复杂的货币局面。城中流通着众多外国铸币,当局定期规定其必须被接受的兑换比率。自1530年代起铸造日内瓦本地货币,彰显了城市的主权,但在一个向邻国货币开放的区域里,这并不足以确保支付的稳定。3官员在货币事务上的责任与其在物资供应上的责任相辅相成:当局监管谷物贸易,打击囤积,并在物资匮乏时进行干预,以防价格过度上涨。

当代瑞士已将货币政策交由一个独立机构负责。《瑞士联邦宪法》(Cst.)责成瑞士国家银行作为独立的中央银行,实施服务于国家整体利益的货币政策(《瑞士联邦宪法》第99条第2款),《瑞士国家银行法》(NBA)则赋予其确保价格稳定的首要职责(《瑞士国家银行法》第5条第1款)。瑞士法郎的稳定是该金融中心吸引力的支柱之一,对于希望保全资产价值的国际客户尤其如此。

示例。一枚铸币含银10克,价值1个记账单位。君主决定铸造只含银9克的新币,同时维持其名义价值。一名曾以旧币借出100个单位(即1000克银)的债权人,获得的是新币还款,即900克银。他损失了债权实际价值的10%,受益的是债务人,并间接地是从铸币中获利的君主。上述数字均为虚构;这一机制正是加尔文和人文主义者所谴责的,在当代经济中则对应于通货膨胀的再分配效应。

注意。将加尔文主义的货币学说与现代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相提并论,须审慎为之。二者都基于这样一种理念:货币价值是一种公共利益,掌权者不得为一己之利而操纵它。但二者的基础、工具和背景存在根本差异。

注释

  1. André Biéler, La pensée économique et sociale de Calvin,日内瓦,Georg出版社,1959年(Labor et Fides于2008年再版);介绍(monarchomaque.org):货币的稳定以及度量衡的诚实是社会信任的基础,铸币贬值构成严重的不公。 ↩
  2. Wikipedia(英文),“Nicole Oresme”:Traité de l’origine, de la nature, du droit et des mutations des monnaies(De moneta),完成于1356年至1360年间;货币属于共同体,君主不能为一己之利而正当地使其贬值。 ↩
  3. 日内瓦国家档案馆,“La monnaie”页面(archives-etat-ge.ch):1535年10月10日,小议会决定“铸造带有我们徽章的钱币”以支付士兵军饷,该决定于1535年11月26日获大议会确认;只有伯尔尼要求出示铸币权的证明,该证明于1537年5月提交;1535年至1544年间,造币厂主要铸造低银合金币(德尼耶、夸尔、苏),自1535年起铸造银质泰斯通,自1540年代初起铸造金质埃居;1埃居值4弗罗林又8至10苏,1弗罗林值12苏或144德尼耶;“Post tenebras lux”(黑暗之后是光明)的格言自1542年起出现在钱币上;伪币制造者被处以斩首。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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