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尔文、日内瓦与公共债务
信贷问题既关系到私人,也同样关系到年轻的日内瓦共和国——它本身也不得不借款,以资助防务、偿还盟友并应对粮食短缺。档案显示,该城曾向盟友城镇和私人借款,并为其债权人设定年金。1A部分第三章曾提到,早在上一个世纪,该城就不得不向里昂的美第奇银行借款3500埃居,以凑足欠瑞士邦联各成员的一笔款项。2
加尔文的教义同样适用于这些公共借款。举债的官员使整个共同体承担义务,他必须审慎行事,出于正当理由,并且必须履行所作的承诺。国家对其财务承诺的忠实,与商人对其承诺的忠实一样,都属于诚信的要求。一个不偿还债务的国家背叛了其债权人,毁掉了自己的信用,从而丧失未来的资源。
对于一个小共和国而言,这一要求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日内瓦无法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债权人,也无法依靠军事力量获得有利条件。它的举债能力建立在按时偿付的声誉和制度的稳健之上。历史学家常常提到日内瓦当局在预算上的审慎,这可以从这一约束的角度来理解。3
到十七、十八世纪,日内瓦与公共债务的关系将呈现另一种面貌:日内瓦的资本家成为外国,特别是法国君主制的主要放贷人。C部分将说明这种专业化的收益与风险——它在1770年代和1780年代的终身年金借款中达到顶峰,而对许多人来说,最终以大革命期间的损失告终。
当代金融中心仍带有这段历史的印记。瑞士公共财政的稳定——在联邦层面由《瑞士联邦宪法》(Cst.)所确立的债务刹车机制(Cst.第126条)加以框定——有助于增强人们对瑞士法郎和该国制度的信心。日内瓦的财富管理人为客户投资于世界各国的国债,他们也延续着一种可追溯至数个世纪之前的主权信用分析传统。
注释
- Archives d’État de Genève(日内瓦州档案馆),在线展览,“Emprunts et revenus”(ge.ch/archives):1536年条约规定日内瓦须在1536年圣诞节前向伯尔尼偿还2万多金埃居,用于1530年战争和外交开支;日内瓦执政当局(Seigneurie)通过没收教会财产和被放逐者的财产(1536年约10600金埃居)、通过罚款和市民身份入籍费(1700埃居),以及通过一笔以不动产担保、利率6%的本地借款来筹措这笔款项,该借款在七个月内从300人处筹得4400埃居,并在八年内还清;其后的借款主要向巴塞尔的债权人借入。 ↩
- Archives d’État de Genève,页面“Troubles politiques à Genève au XVIIIe siècle”,archives-etat-ge.ch(2026年9月访问)。 ↩
- Archives d’État de Genève,在线展览,“Emprunts et revenus”(ge.ch/archives):1537年对伯尔尼的债务清偿后,“trésor de l’Arche”(金库)仍被保留,用于资助防御工事;主要在巴塞尔借入的债务于1546年达到36500埃居的峰值,仅利息就占年收入的29%,直到1551年当局才着手“se desbaler”,即削减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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