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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之前:已遭侵蚀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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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前,银行保密并非不可侵犯。前几章已经表明,在刑事程序、国际司法协助以及反洗钱领域,银行保密已经有所让步。在税务方面,瑞士区分逃税与税务欺诈:逃税是单纯的漏报行为,瑞士原则上拒绝为其提供协助;税务欺诈则涉及使用伪造文件,瑞士对此提供协助。

与美国的关系构成了部分例外。2010年发表的一项研究指出,瑞士与美国之间的税收协定自1951年起便已适用于狭义税务欺诈以外的情形,而且双方于1996年签署了一项协议,将信息交换扩展至“税务欺诈或类似行为”,该概念以非穷尽方式加以界定。1不过,这一开放并未使美国当局能够获取那些仅仅未申报其资产的纳税人的信息。

与欧盟(EU)之间,瑞士于2000年代中期签订了一项储蓄税收协议,规定对支付给欧洲居民的利息征收预扣税,税款大部分转交相关国家,但不进行任何自动信息交换。2这一制度在为客户所在国贡献税收的同时,保留了客户的匿名性。它后来被自动信息交换所取代。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则自1990年代末起开展了一场打击有害税收竞争和不合作司法管辖区的运动。为维护银行保密,瑞士对《OECD税收协定范本》中关于信息交换的条款提出了保留。3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这一保留变得难以为继。

要点。2008年以前,银行保密在刑事领域已有所让步,在税务领域对美国也部分让步。然而,逃税与税务欺诈的区分仍保护了那些仅仅未申报其在瑞士所持资产的外国纳税人。

注释

  1. “La reconfiguration du secret bancaire suisse”,L’Économie politique,2010/2,于Cairn.info查阅(2026年9月)。↩
  2. 2004年10月26日瑞士与欧洲共同体关于储蓄税收的协议,2005年7月1日生效;瑞士联邦外交部,“Échange automatique de renseignements en matière fiscale (ancien accord sur la fiscalité de l’épargne)”(税务自动信息交换(原储蓄税收协议)),europa.eda.admin.ch(2026年9月访问)。↩
  3. OECD,Harmful Tax Competition: An Emerging Global Issue,1998年5月18日经OECD理事会批准的报告(oecd.org)。关于瑞士撤回对《协定范本》第26条的保留,见本章下文。↩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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