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压的银行保密:最初的压力
在这一时期,银行保密是金融中心的一项主要商业卖点。它保护客户免受其本国税务机关的追查,这些税务机关只有在极为有限的情况下才能获得客户在瑞士资产的信息。逃税(soustraction fiscale),即未申报收入或财富要素,在瑞士法律下并不被视为可引起国际司法协助的违法行为,这与以使用虚假文件为前提的税务欺诈不同。1
最初的国际压力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特别是美国,试图获取罪犯和欺诈者所使用的瑞士账户的信息。20世纪70年代中期,瑞士与美国缔结了一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20世纪80年代初,瑞士还通过了一部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3
这些文书使外国当局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尤其是在满足双重犯罪原则的条件下,在刑事案件中获取银行信息。它们并未动摇对仅仅未申报其资产的外国纳税人所提供的保护。这一区分直到2009年一直是瑞士模式的核心,它招致了邻国和国际组织越来越多的批评。
在这一时期,日内瓦金融中心发展出了规模可观的财富结构安排业务:住所公司、基金会和外国信托,这些安排使资产持有得以组织,并在某些情况下得以隐匿受益人的身份。日内瓦的受托人、律师和资产管理人参与了这项业务。一些结构满足了遗产规划和资产保护的正当需求;另一些则被用于向税务机关隐匿资产或掩盖踪迹。正如本章第二部分所示,1977年的《尽职调查协议》将试图规范这些做法。
注释
- 《联邦直接税法》(LIFD)第175条(droit-bilingue.ch):既遂逃税,即致使税款未被核定或最终核定不完整,处以罚款,罚款一般定为所逃税款的金额,并可根据过错程度减至三分之一或提高至三倍;第3款:自愿披露不予处罚(措辞依据2008年3月20日的法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LIFD第186条:使用伪造文件,即以欺骗税务机关为目的,使用虚假、伪造或不准确的文件,如会计账簿、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工资证明,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且不影响对逃税的处罚(措辞依据2014年9月26日的法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1973年5月25日《瑞士联邦与美利坚合众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SR 0.351.933.6),自1977年1月23日起生效,以及1975年10月3日的联邦实施法(SR 351.93);联邦司法局,“Traité d’entraide judiciaire Suisse – USA”,rhf.admin.ch(2026年9月访问)。↩
- 1981年3月20日《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联邦法》(《司法协助法》,IMAC;EIMP,SR 351.1);droit-bilingue.ch上的双语目录(2026年9月访问)。↩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