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法院的银行诉讼
除仲裁之外,日内瓦法院还处理大量银行和金融诉讼,其性质随着金融中心本身的变化而变化。典型的纠纷是客户与其银行或资产管理人之间就委托的履行、损失责任、费用和返佣(retrocessions)或有争议指令的效力发生的纠纷。这些纠纷由初审法院(Tribunal de première instance)、日内瓦州法院(Cour de justice)管辖,并最终由联邦最高法院管辖;联邦最高法院关于资产管理委托和告知义务的判例十分丰富。1自2010年代以来,又增加了以下几类纠纷:因银行客户保密终结而产生的纠纷,即客户指责其银行交出数据或关闭账户;与制裁和资产冻结有关的纠纷;以及清算人或欺诈受害投资者提起的责任诉讼。
这类诉讼有其自身特点。它具有技术性,促使日内瓦法院形成了为从业人员所认可的专业能力;它往往具有国际性,引发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它以法语进行,正如J部分所述,这有利于讲法语的客户,而迫使其他客户进行翻译。日内瓦的服务提供者所加入的、依《瑞士金融服务法》(FinSA)设立的调解机构,在任何法院程序之前处理一部分与客户的纠纷。2
注释
- ATF 132 III 460(2006年3月22日判决,4C.432/2005):“《瑞士债务法》(CO)第400条第1款;资产管理合同;回扣和佣金(介绍费)的支付。委托人有效放弃管理人所收取回扣和其他收入之返还的条件”;放弃的前提是已就预期返佣及其规模获得充分告知,且不得从沉默或对惯常做法的知悉中推定。ATF 138 III 755(2012年10月30日判决,4A_127/2012和4A_141/2012):“《瑞士债务法》第400条第1款;银行进行的资产管理;返还其因分销证券而获得的回扣”;银行有义务返还向其支付的尾随佣金(trailer fees),包括同一集团内公司支付的部分(bger.ch)。 ↩
- 《瑞士金融服务法》第74条(FinSA)(droit-bilingue.ch):“金融服务提供者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应尽可能由调解机构通过调解程序解决。”除仲裁和调解外,瑞士仲裁中心还提供金融调解服务(“Ombuds-FIN”,swissarbitration.org)。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