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条:保密义务的刑法保护
1934年法律第47条对能够接触银行信息的人员违反职业保密的行为予以处罚。《Le Temps》引述了该条的措辞:任何人以银行管理机构成员或雇员、审计师或助理审计师、银行委员会成员或其秘书处官员或雇员的身份,违反其依法负有的保密义务或其应遵守的职业保密,或者教唆或企图教唆他人实施该行为的,处以最高两万法郎罚金或最长六个月监禁。1
多个来源强调,这一条款几乎没有引起任何辩论。据《Le Temps》报道,无论是国民院还是联邦院,都未就第47条展开讨论。2维基百科关于瑞士银行客户保密的词条同样指出,在审议程序的各个阶段,第47条都未成为任何专门辩论的对象。3这种沉默与该条款在随后几十年中所获得的重要地位形成了鲜明对比。
必须准确界定第47条所涵盖的范围。据 swissinfo 引述的联邦档案馆历史学家所言,早在1934年之前,私法就已规定银行家负有保密义务,而第47条仅涉及对银行客户应享有的保密给予刑法保护。4银行客户保密作为银行家对客户负有的保密义务,源于合同以及对人格权的保护;1934年的法律增加了刑事制裁,从而大大扩展了其效力。
因此,1934年的创新在于刑事化。银行雇员如披露有关客户的信息,除违反合同外,还构成依职权追诉的刑事犯罪。这种刑事化使外国当局获取信息变得困难得多,因为它们再也不能指望银行雇员自愿合作。多位作者还指出,该法律将这一保护扩展至非居民客户。5
| 要素 | 范围 |
|---|---|
| 保密义务 | 早已存在,以私法和合同关系为基础 |
| 1934年法律第47条 | 对保密给予刑法保护,处罚管理机构成员、雇员、审计师和监管机构成员违反保密的行为 |
| 最初的刑罚 | 最高两万法郎罚金或最长六个月监禁 |
| 议会辩论 | 未就第47条进行专门讨论 |
| 受益人 | 银行客户,包括非居民客户 |
注释
- Le Temps,2009年4月4日,同上。↩
- Le Temps,2009年4月4日,同上。↩
- 词条“Secret bancaire en Suisse”,Wikipédia(法文),同上。↩
- “Le secret bancaire à la croisée des chemins”,swissinfo.ch(2026年9月访问)。↩
- 词条“Secret bancaire”,Wikipédia(法文)(2026年9月访问);paradisfj.info,前引文章。↩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