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的第102条:企业必须证明什么
《瑞士刑法典》(SCC)第102条第2款规定,公司未采取一切合理且必要的组织措施以防止某些犯罪(包括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应受处罚。每一宗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于:哪些措施是合理且必要的?三宗日内瓦案件已逐步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更为明确的答案。1 仅有行为守则是不够的:必须按国家和交易对手类型进行风险分析,制定与这些风险相称的中间人遴选和监控程序,进行付款核查、培训,设立举报渠道,实施独立控制,并对预警信号作出有记录的回应。这些案件表明,被定罪的公司虽有成文规则,实践中却置之不顾,而瑞士联邦检察署评判的正是这种实践。
对日内瓦的贸易商而言,这一不断发展的判例具有实际意义:它界定了反腐败合规计划的最低内容(下一节将详细阐述),并确定了举证责任。被追诉的公司必须以证明文件证明,其措施在事实发生时已经存在、有效运作并得到执行,否则即使没有任何高管参与共谋,公司也会被定罪。由此,文件记录除了合规本身之外,也已成为公司的法律保护。
注释
- 瑞士联邦检察署2024年8月5日新闻稿:经四年调查,以简易处罚令判处 Glencore International AG 200万瑞士法郎罚金及1.5亿美元补偿性追缴,理由是其未采取“一切合理且必要的组织措施,以防止”一名业务伙伴在2011年收购刚果民主共和国两家矿业公司少数股权过程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并就其他方面(2007—2017年)作出终止诉讼的裁定;Public Eye 2019年10月17日新闻稿:针对 Gunvor 的简易处罚令(《瑞士刑法典》第102条,400万瑞士法郎罚金,9000万瑞士法郎补偿性追缴,“内部组织存在严重缺陷”);Wikipedia (en),词条“Trafigura”:2025年瑞士法院就在安哥拉支付430万欧元贿赂(2009—2011年)一事,判处该公司及其前首席运营官 Mike Wainwright 有罪。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