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贸易与金融领域的仲裁
仲裁在大宗商品贸易中占有特殊地位,G部分和H部分将对大宗商品贸易作出介绍。石油、金属、谷物或食糖的买卖合同几乎都含有仲裁条款,往往约定由设在伦敦的专门机构(如谷物、油籽或食糖行业协会)仲裁,或由国际商会(ICC)国际仲裁院等综合性机构仲裁,仲裁地设在日内瓦、伦敦、巴黎或新加坡。1纠纷涉及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延误、付款违约、不可抗力、制裁以及合同终止。
日内瓦是众多贸易公司的所在地,承办其中一部分仲裁,并聚集了专门从事这一领域的律师和仲裁员。贸易商、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对货物进行认证的检验公司、保险公司和律师同时汇聚于此,使该市成为解决贸易纠纷的天然场所。
在金融领域,仲裁不那么普遍,因为银行合同通常约定由普通法院管辖。尽管如此,仲裁在某些纠纷中正在发展:银行与机构客户之间的纠纷、涉及结构性产品的纠纷、金融机构股东之间的诉讼,以及因并购而产生的纠纷。仲裁的保密性对希望避免法庭程序公开性的当事人颇具吸引力。
银行与其私人客户之间的纠纷,首先属于调解的范围——《瑞士金融服务法》(FinSA)规定,为私人客户提供服务的机构必须参加调解——其次属于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瑞士仲裁中心是为此目的而获认可的调解机构之一。2调解比诉讼成本更低、速度更快,使许多纠纷无需经过诉讼程序即可解决。
注释
- 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GAFTA),“Arbitration”页面(gafta.com):GAFTA仲裁规则(第125号规则,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的版本)被纳入其全部标准合同;仲裁地在伦敦,实行两级仲裁(先由一审仲裁庭审理,再由上诉委员会审理),并设有快速程序(第126号规则)。 ↩
- Berne Chamber of Commerce, “Arbitrage”, bern-cci.ch(2026年9月访问)。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