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质押与附回购权买卖:十六世纪的信贷形式
十六世纪的信贷采取多种法律形式,其中若干形式使资本提供者无须订立严格意义上的借款合同即可获得报酬。最普遍的是设定年金(rente constituée)。资本提供者向债务人支付一笔款项,债务人则承诺每年向其支付一笔年金,通常以不动产作担保。资本提供者不得要求返还本金,只有债务人可以通过返还所收款项来赎回年金。这种不对称性使该交易得以被视为一种有别于借款的收入购买,从而不受教会法禁令的约束。1数个世纪以来,设定年金为家庭、社区和国家提供了资金。
质押借款是另一种常见形式。借款人交付一件物品——珠宝、衣物、工具、餐具——作为还款担保。这种信贷金额往往不大,满足日常生活所需,惠及收入微薄的人群。它使借款人面临被滥用的风险,因为放贷人可能低估质押物的价值或要求过分的条件。意大利的monti di pietà(慈善典当行)所要规范的正是这类信贷。
附回购权的买卖(vente à réméré)使借款得以隐藏在买卖的外表之下。借款人将一项资产出售给放贷人,并有权在约定期限内以高于售价的价格将其买回。两个价格之间的差额即构成利息。如果借款人未买回该资产,放贷人便成为其所有人,而所付对价往往远低于其实际价值。因此,法官们必须判断该交易究竟是真正的买卖还是变相的借款。
最后,在公证人面前出具的债务确认书可能载明高于实际交付金额的款项,差额即代表隐藏的利息。赊销中因付款期限而提高价格的做法,也遵循类似的逻辑。
当局的任务是识别这些形式背后交易的经济实质。当代法律也采用类似的方法。税务机关和监管机构适用经济实质优先于法律形式的原则,法院则对虚假合同重新定性。证券回购交易,即一方出售证券并承诺在约定日期以约定价格将其买回,在经济上属于有担保的借款,并在审慎监管和会计规则中被如此对待。十六世纪附回购权的买卖与二十一世纪的证券回购出自同一种技术。
| 十六世纪的形式 | 机制 | 当代对应形式 |
|---|---|---|
| 设定年金 | 购买年度收入,本金不得随时要求返还 | 永续债券、终身年金、次级债务 |
| 质押借款 | 以动产担保的信贷 | 伦巴第贷款、典当借款 |
| 附回购权的买卖 | 买卖附带以更高价格买回的选择权 | 证券回购、售后回租 |
| 虚增的债务确认书 | 利息计入所载明的本金 | 零息贷款、贴现 |
| 加价赊销 | 利息计入价格 | 供应商信贷、延期付款 |
注释
- Dictionnaire historique de la Suisse(DHS;《瑞士历史词典》),条目“Usure”(Gilomen、Dubler):中世纪教会谴责在返还所借款项之外收取任何利息,但1425年马丁五世准许以惯常价格在不动产上设定附赎回权的年金;Dictionnaire historique de la Suisse(DHS),条目“Intérêts”(Dubler):与地产相关联的设定年金,例如在瑞士极为普遍的地租凭证(lettre de rente),属于教会允许的信贷形式;十六世纪,当局禁止以实物支付利息,并规定以现金支付、利率为5%,该利率在十七世纪降至3%。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