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实务人士使用的解读框架:信贷交易的定性
日内瓦对交易进行定性的传统承袭自十六世纪的法官们,至今仍有其实际用处。面对一项融资交易时,瑞士执业者必须确定其法律性质,因为适用的制度、所需的许可以及合规义务都取决于这一定性。
第一个问题涉及合同的性质。消费借贷受《瑞士债务法》(CO)第312条及以下各条调整,使放贷人负有转移一笔款项所有权的义务,借款人则负有返还等额款项的义务。在商事领域,即使没有约定,也应支付利息(CO第313条第2款)。一项以买卖、投资或参股形式呈现的交易,视其特征,实际上可能构成借款,反之亦然。
第二个问题涉及活动的职业性。以职业方式接受公众存款仅限于银行和经许可的机构(《瑞士联邦银行法》(BankA)第1条第2款),而《银行条例》则具体规定了一项活动自何时起被视为以职业方式进行。1因此,以向大量人士借入的资金为一项活动提供融资,可能落入银行立法的适用范围,而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从事该活动将产生刑事后果。
第三个问题涉及对借款人的保护。借款人为消费者的,《联邦消费信贷法》对形式、信息披露、信用评估和最高利率作出规定。借款人为企业的,合同自由的空间更大,但关于显失公平和高利贷的一般规则仍然适用。
第四个问题涉及反洗钱。非银行中介机构以职业方式开展的信贷交易,原则上属于《反洗钱法》(AMLA)的适用范围,并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尽职调查义务。2所借出资金的来源、借款人的身份以及信贷的用途都必须有文件记录。
最后,第五个问题涉及经济实质。正如面对附回购权买卖的日内瓦法官一样,执业者必须核实交易形式是否与其实质相符。税务机关、监管机构和法院会对掩盖交易真实性质的安排重新定性。
注意。融资交易的定性决定其整个法律制度。定性错误可能导致须经许可的活动在未取得所需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导致某些条款无效,或引发刑事诉讼。对于任何非常规结构,事先进行法律审查必不可少。
注释
- 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2017年9月1日关于修订第2008/3号通函“Dépôts du public auprès d’établissements non bancaires”(Public deposits with non-banks)的新闻稿: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的经修订《银行条例》允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接受最高100万瑞士法郎的公众存款,即使存款人超过20名亦可,但前提是这些存款“既不用于投资,也不计息”(沙盒),用于为主要的商业或工业活动提供资金的情形除外;必须告知存款人不受监管且不享有存款保护;结算账户的期限由七个工作日延长至60天。 ↩
- 1997年10月10日《联邦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反洗钱法,AMLA;SR 955.0),第2条第3款a项(开展信贷交易的金融中介机构)以及第3条至第8条(尽职调查义务:核实合同相对方的身份、识别受益所有人、澄清、文件记录、组织措施);文本于lexfind.ch查阅。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