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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中心对非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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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的原则是针对单个机构制定的。尚待探讨的是,能否为整个金融中心制定这些原则。贸易、银行和资产管理领域的行业总会与联邦一道,已经编制了若干良好实践指南,其中包括一份关于在大宗商品贸易中落实《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的指南。各专业协会也已通过了行为准则。1 这些文件都是一般性的:没有一份专门涉及非洲,而令金融中心遭受定罪和声誉损失的案件恰恰集中在非洲。

由日内瓦贸易、银行和咨询服务各协会通过一部金融中心非洲宪章,可以吸纳本章的七项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增加集体承诺。这些承诺可以包括:成员贸易商公开其向非洲国家支付的款项;以资源为担保的贷款的透明度和可持续性标准;与符合既定标准的非洲银行保持代理行关系;为培养非洲专业人才作出贡献;以及与设在日内瓦的非洲当局和民间社会组织定期对话。这部宪章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H部分无论如何已经表明了自律的局限。但它将为金融中心提供一套连贯的话语,可以约束其成员,也可以接受批评者的检验。日内瓦将借此在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因为其竞争对手中没有一个作出过这样的承诺。上文所述的非洲方面的期待也将在其中得到回应。至于日内瓦与非洲的关系,它将在其中找到三个世纪的历史都未曾赋予它的框架。

注释

  1. 瑞士联邦外交部(FDFA)和瑞士联邦经济事务秘书处(SECO)(委托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and Business 编写),The Commodity Trading Sector: Guidance on Implementing the UN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伯尔尼,2018年:“本指南的目标是支持企业依据《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就其自身活动及其供应链开展人权尽职调查”;多方利益相关者咨询小组汇集了 Cargill、Glencore、瑞士贸易与航运协会(Swiss Trading and Shipping Association)、Bread for All、Public Eye、Swissaid、日内瓦州以及联邦当局;六项要素(政策承诺、影响的识别与评估、预防与缓解、监测、沟通、补救);SECO,“Matières premières”(大宗商品)(首份关于贸易领域人权尽职调查的指导原则)。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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