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洗钱入罪
制定反洗钱刑事条款的准备工作于1986年启动。1在国际层面,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于1989年7月在法国倡议下,于巴黎举行的七国集团(G7)峰会上成立,以应对银行体系和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威胁。2
1990年,瑞士在其刑法典中引入了两项新罪名:第305bis条规定的洗钱罪,以及第305ter条规定的金融交易中缺乏应有谨慎罪。3后一条款处罚任何在执业过程中,未以视情况所需之谨慎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而接受、保管或协助投资或转移属于第三方的资产的人。据Tribune de Genève称,《尽职调查协议》中的义务用了十三年才获得法律效力,根据第305ter条,未核实账户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银行家可被判处最高一年监禁。4
洗钱的刑事化标志着一次决裂。保护客户隐私再也不能成为犯罪来源资产的挡箭牌。银行家如果明知而接受此类资产,或疏于核实其受益人的身份,就须承担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中,银行保密被解除,各机构必须建立尽职调查程序。
然而,这次决裂仍不彻底。洗钱以上游犯罪为前提,而逃税当时并不属于上游犯罪。因此,外国纳税人未申报的资产不在这些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内。数年后通过的联邦《反洗钱法》(AMLA)将尽职调查义务扩大至所有金融中介机构,并设立了一个报告办公室。5第H部分将详细探讨这一框架。税务问题直到2008年至2017年危机结束时才得到解决,本部分第III章将追溯这一过程。
| 日期 | 里程碑 |
|---|---|
| 1977年 | 基亚索丑闻;银行的第一份《尽职调查协议》 |
| 1979年 | 基亚索事件主犯被定罪 |
| 1986年 | 启动制定反洗钱刑事条款的准备工作 |
| 1989年 | 在巴黎G7峰会上成立FATF |
| 1990年 | 引入《瑞士刑法典》(SCC)第305bis条和第305ter条 |
注意。1990年的洗钱刑事化,在不存在上游犯罪的情况下,并不适用于仅仅未向外国税务机关申报的资产。犯罪资产与未纳税资产之间的区分,塑造了金融中心近二十年的格局,直至银行客户保密危机的到来。
注释
- 日内瓦大学,前引文件。↩
- 日内瓦大学,前引文件。↩
- 日内瓦大学,前引文件,其中提到《瑞士刑法典》(SCC)第305bis条和第305ter条所规定罪名的设立;关于1990年引入第305ter条,另见Tribune de Genève,2016年5月30日。↩
- Tribune de Genève,2016年5月30日,前引。↩
- 1997年10月10日《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联邦法》(《反洗钱法》,AMLA;LBA,SR 955.0),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在联邦警察局内设立了洗钱报告办公室;“Rétrospective des 25 ans de la loi sur le blanchiment d’argent”,La Vie économique,2023年3月。↩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