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上市公司在瑞士的双重上市与第二上市
股份已在亚洲交易所交易的公司,可能希望接触欧洲投资者、提升其在瑞士的知名度,或为当地业务提供支持。在瑞士交易所进行第二上市或双重上市可以服务于这些目标,但其法律后果会因上市架构的不同而存在很大差异。
主要上市、双重上市与第二上市
在第二上市中,股份仍以境外本国交易所为主要上市地,瑞士交易所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本国市场的规则和监管。在双重上市中,公司在两个市场都接受完整的上市制度。这一区别十分重要,因为完整上市会带来瑞士全套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而第二上市的设计目的正是将额外义务控制在有限范围内。
准入条件
两家瑞士交易所都为在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主要上市的发行人提供简化的上市准入。交易所通常要求本国市场的上市标准具有等效性,并要求在本国发布的信息也须在瑞士提供。具体细节,包括哪些境外交易所获得认可,载于各自的规则手册中,应与交易所确认。
招股说明书与文件
获准交易通常需要依据《金融服务法》(FinSA)编制招股说明书,但已在境外上市的证券可能适用豁免和简化程序,外国招股说明书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获得认可。是否需要新的文件,取决于是否在瑞士公开发行新股。
适用哪些瑞士规则
瑞士关于持股披露和公开收购的规则,仅在外国公司的主要上市地位于瑞士时才对其适用。因此,单纯的第二上市通常不受这些制度约束,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FinMIA)下的市场滥用规则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于在瑞士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如果交易量日后转移到瑞士,可能需要重新审视主要上市地位于何处的问题。
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
- 首先明确目的。投资者覆盖、知名度和流动性需要不同的架构和预算。
- 尽早核查等效性。瑞士交易所会希望了解本国市场规则与其规则的对比情况。
- 规划信息流转。在本国发布的公告必须同时在瑞士公布。
Ressos Legal 如何提供帮助
我与公司的本国法律顾问合作,为在香港、新加坡及其他亚洲市场上市的公司就瑞士第二上市或双重上市的法律架构和准入程序提供咨询。与我联系,进行初步沟通。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