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及其局限
跟单信用证是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核心工具,日内瓦的银行每天都在开立、保兑和审核信用证。其效力在于这样一条规则:银行仅凭相符的单据付款。本文说明这一工具如何运作,瑞士法院如何适用严格相符原则,以及2020年的贸易融资欺诈案暴露了该原则的哪些局限。
工具如何运作
在跟单信用证(又称信用证)项下,买方的银行承诺在约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条款的单据向卖方付款,或承兑卖方开出的汇票。卖方由此获得一项独立于买方偿付能力的银行承诺;买方则获得保障:只有在单据证明已装运相符货物时才会付款。参与方可能多达五方:请求其银行开立信用证的申请人、开证行、提交单据的受益人、卖方一侧的通知行或保兑行,以及必要时的偿付行。
一套典型的交单包括远洋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商业发票、检验证书、原产地证书、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以及海关单据。由第二家银行(通常是卖方的银行)进行保兑,即在开证行的承诺之外再加上该行自身的承诺。保兑使卖方免受开证行违约以及买方所在国国家风险的影响,这在与银行体系脆弱的国家开展贸易时尤为重要。因此,日内瓦的银行为产地国银行开立的大量信用证提供保兑,随后向开证行索偿,开证行则在买方付款后向其放单。
跟单信用证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 600),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该修订本将条文由49条精简为39条,并新增了定义和解释部分。第7条规定开证行的承诺,第8条规定保兑行的承诺,另有eUCP补充规则涵盖电子交单。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则适用另外的规则: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 758),于2009年12月3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以及《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
瑞士法中的严格相符原则
瑞士法没有专门规范跟单信用证的成文法,而是通过商业惯例和《瑞士债务法》(CO)中的委托合同法来处理这一工具。联邦最高法院在2006年11月9日第4C.393/2005号判决中处理了这一问题,Nicolas de Gottrau于2007年1月16日为银行与金融法中心(CDBF)撰写的评注对该判决进行了讨论。银行只需审查单据形式上是否合规及其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法院认定,单据严格性是原则,唯一的例外是不规范之处微不足道,以至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造成损害。在该案中,信用证要求由“XYZ spa”出具的单据,而提交的单据由“XYZ srl”出具,因此拒付是正当的。
这一规则同样保护申请人免受其自身银行的损害。在2009年1月15日第4A_488/2008号判决中(Samuel Zemp于2009年2月24日在CDBF评注中对此进行了讨论),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一项适用此前UCP 500的备用信用证。由于开证行违反单据严格性原则付款,法院依据《瑞士债务法》第398条第2款和第402条第1款驳回了其偿付请求。因此,凭不符单据付款的银行须自行承担损失。
其实际后果是拒付率居高不下。日期、数量或拼写与信用证不一致,银行即有权拒绝付款,这使卖方面临风险:在价格下跌时,买方可能宁愿抽身而去。Trade Finance Training于2024年12月23日估计,有60%至75%的单据在首次交单时遭到拒付,各地区之间存在差异。根据UCP 600,银行有五个银行工作日审核交单。
严格相符原则无法识别的问题
独立性原则是一把双刃剑。由于银行凭表面相符的单据付款,而不考虑基础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它便暴露在制作精良的伪造单据面前。提单以多份正本流通,货物有时凭保函而非凭提单放货,这些都进一步削弱了这一工具。瑞士法赋予物权凭证持有人真正的担保:根据《瑞士民法典》(CC)第902条第1款,质押代表货物的有价证券即在货物本身上设立质权。然而,这一担保的可靠程度取决于其所依托的单据。
2020年的欺诈案显示了这一弱点的代价。2020年春季油价暴跌时,数家主要设在新加坡的贸易商相继倒闭,并暴露出同一批货物被多次融资或根本不存在的问题。据彭博社报道(AJOT于2020年9月23日转载),这些丑闻给贷款机构造成了逾90亿美元的潜在损失。彭博社于2020年9月7日报道称,ING指控Agritrade利用相互重叠的装运清单,就同一批货物从多家银行获得融资;仅该案中,约十八家银行就面临合计6.7亿美元的损失。同一报道称,HSBC指控ZenRock将同一批货物用于多笔贷款,相关银行索赔1.66亿美元。据Global Trade Review2020年8月12日报道,在Hin Leong一案中,创始人披露了8亿美元未申报的亏损,并承认出售了已作为担保品质押的石油。
市场如何应对
继续从事该业务的银行开始要求提交正本提单,向出具方核实单据,委托独立机构进行库存检验,并与其他贷款机构比对信息。在新加坡,新加坡银行公会于2020年11月30日推出了《大宗商品融资最佳实践守则》,该守则由28家银行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支持下制定。据Global Trade Review2023年6月23日报道,该公会的贸易融资登记系统已正式上线,以杜绝重复融资。瑞士对这一业务适用一般银行监管,并无专门规则。是否应当设立货物质押登记簿以防止多重融资,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电子单据解决了多份正本的问题。2017年7月13日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要求采用可靠的方法来确立对记录的排他性控制。在英格兰,《2023年电子贸易单据法》于2023年7月获得御准,赋予电子提单法律上的认可,Kennedys于2023年7月20日对此作了说明。能否更广泛地使用,取决于承运人、贸易商、银行、保险人和港口当局的采纳程度,以及各法域对此类记录法律效力的承认。
要点总结
银行凭单据付款。根据UCP 600和瑞士判例,银行仅审查单据形式上的相符性,因此即便是细微的不符点也足以构成拒付理由。
严格性是双刃剑。联邦最高法院于2009年驳回了一家凭不符单据付款的开证行的偿付请求,因此审单宽松的后果由付款银行承担。
相符的单据仍可能是虚假的。2020年的欺诈案利用的正是表面相符的单据,这也是为什么向出具方核实、登记系统和电子记录已成为主要的防范手段。
资料来源
- ICC,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 (UCP 600),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附eUCP补充规则。
- ICC, 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 (URDG 758),2009年12月3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 Nicolas de Gottrau, « Principe de la rigueur documentaire », CDBF,2007年1月16日,评联邦最高法院2006年11月9日第4C.393/2005号判决。
- Samuel Zemp, « Le Tribunal fédéral précise l’obligation de diligence de la banque émettrice », CDBF,2009年2月24日,评2009年1月15日第4A_488/2008号判决。
- Trade Finance Training, « Discrepancy rates under UCP 600 »,2024年12月23日。
- « After $9 billion credit hit, banks seek trade finance revamp »,Bloomberg,经AJOT转载,2020年9月7日。
- « BNP shuts Swiss commodity trade finance team amid frauds »,Bloomberg,经AJOT转载,2020年9月23日。
- « ABN Amro to exit trade and commodity finance after losses »,Global Trade Review,2020年8月12日。
- Association of Banks in Singapore, « ABS launches Code of Best Practices for Commodity Financing »,2020年11月30日。
- « Singapore goes live with anti-fraud registry to eliminate duplicate financing »,Global Trade Review,2023年6月23日。
- 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Transferable Records,2017年7月13日通过。
- Kennedys, « The Electronic Trade Documents Act 2023 »,2023年7月20日。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