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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私人资产的资本利得

瑞士不对私人动产的资本利得征税。这一规则是瑞士对私人投资者的主要吸引力之一,但它有其界限,税务机关会密切关注那些活动类似于经营业务的投资者。

基本规则

根据《联邦直接税法》第16条第3款(DBG),出售私人资产所实现的资本利得免税。《州及市镇直接税协调联邦法》(StHG)对州税和市镇税规定了相同的处理。该免税适用于私人持有的股份、债券、基金份额、贵金属,以及按照现行实务私人持有的加密资产。相应地,私人资产的资本损失不得从其他收入中扣除。

股息和利息仍须纳税

动产收入须全额纳税,包括股息、利息和清算盈余(DBG 第20条)。持有公司股本至少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享受股息部分征税,在联邦层面按股息的百分之七十征税(DBG 第20条第1bis款),各州另有各自的规则。某些交易会将看似资本利得的收益转化为应税收入,尤其是将参股权益出售给由出售人控制的公司,以及间接部分清算(DBG 第20a条)。重组其持股结构的企业家经常受到这些规则的影响。

职业证券交易商

如果投资者的活动超出私人财富管理的范围,可能被认定为职业证券交易商。此时,收益将作为自雇收入征税,须缴纳社会保险费,损失则可以扣除。联邦税务局第36号通函规定了一系列标准,满足这些标准即无需进一步审查而推定为私人资产管理。这些标准包括:最短持有期为六个月;年度交易额不超过年初投资组合价值的五倍;收益不构成净收入的重要部分;投资并非以债务融资;衍生工具的使用仅限于对冲。

如有一项或多项标准未满足,并不当然推定为职业交易。主管机关随后将审查整体情况,由此产生的不确定性是活跃交易者应尽可能避免的。

不动产利得

不动产利得单独处理。所有州均对出售土地和建筑物征收不动产利得税,其税率通常随持有期的延长而降低。持有期过短可能导致加征。经营资产中所持不动产的利得,视各州不同适用不同的规则。

实务中的有效做法

  • 使交易模式保持在通函的安全港范围内,并记录持有期和融资情况。
  • 事先审查家族企业的重组,因为向控股结构转让可能产生应税收入。
  • 规划不动产出售的时机,同时考虑各州按持有期计算的税率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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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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