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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对受托人及瑞士银行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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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信托纠纷都始于一个简单的问题:信托究竟持有哪些资产,这些资产又是如何管理的?对于身处亚洲、中东或非洲、而信托资产记账于瑞士银行的受益人而言,答案取决于信托契据、信托的准据法以及瑞士银行对待保密义务的方式。

信托契据是首要依据

出发点始终是信托文书本身。许多信托契据会规定受益人可以查阅哪些资料,例如年度账目、投资报告或意愿书;有些契据则有意限制披露,或规定须经由保护人进行披露。因此,希望获取信息的受益人在采取任何其他步骤之前,应先取得信托契据及所有补充契据,因为这些文件既界定了信息请求的范围,也构成日后向法院提出申请的基础。

准据法决定权利范围

瑞士本身没有国内信托法。瑞士依据《海牙信托公约》以及《瑞士联邦国际私法》(PILA)中的信托条款(PILA第149a条及以下各条)承认外国信托,这意味着受益人的权利由信托契据所选择的法律决定,通常为英国法或某一离岸法域的法律。在许多普通法体系中,法院将信息披露视为其对受托人监督管辖权的一部分,并在受益人的利益与保密要求及其他受益人的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全权信托的受益人所享有的请求权可能弱于享有固定权益的受益人,但具体规则因法域不同而差异甚大。

瑞士银行为何通常拒绝

瑞士银行的合同关系是与其客户建立的,而在信托架构中,客户通常是受托人或某一底层公司。银行对该账户持有人负有告知义务,而对其他所有人则受《瑞士银行法》(BankA)规定的银行保密义务约束。因此,直接致函银行的受益人通常会收到一封措辞礼貌的拒绝信,即便从经济意义上看该受益人显然有权享有这些资产。依据数据保护法提出的查阅请求或许可以获得有限的个人数据,但很难替代完整的账户对账单。

获取信息的途径

较为有效的途径一般是通过受托人,由其指示银行提供对账单;或者通过依信托准据法对信托行使监督权的法院。如果相关诉讼正在境外进行,可以考虑通过司法协助在瑞士取证;在瑞士诉讼中,法院也可在考虑保密因素的前提下命令提交文件。每种途径在时间和费用上各有特点,选择时应着眼于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

实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

  • 尽早收集文件,在关系恶化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索取信托契据、修订文件及近期账目。
  • 核查准据法,因为准据法决定了法院在多大程度上会命令披露,以及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
  • 向受托人而非银行提出请求,因为瑞士银行在大多数情况下只会按照其账户持有人的指示行事。

Ressos Legal 如何提供协助

我为受益人和受托人就涉及瑞士银行账户的信托信息请求提供咨询,并与准据法所在法域的律师进行协调。欢迎与我联系,进行初步沟通。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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