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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扣税与资本出资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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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股东进行的分配引发了另一组税务问题。瑞士对瑞士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35%的预扣税。瑞士居民股东只要申报该项收入即可全额申请退还,而外国股东则可根据双重征税协定获得全部或部分退税。1对于罗氏和诺华这类股权分散、股东基础国际化的公司而言,预扣税给必须提交退税申请的外国投资者带来了行政负担,同时也降低了瑞士股票对某些类别投资者的吸引力。E部分已经说明,预扣税还曾作为防范瑞士居民逃税的担保工具。

第二次公司税改革于2008年2月24日在全民投票中以微弱多数获得通过,并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它引入了出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股东在1997年以后所作出资的返还免征预扣税,对私人股东而言还免征所得税。2事实证明,这项改革的影响远大于联邦委员会的估计,因为许多公司,包括将总部迁至瑞士的外国集团,拥有可观的出资储备,如今可以在不缴纳预扣税的情况下进行分配。由此造成的税收损失引发了相当大的政治争议。

STAF对上市公司限制了这一原则的适用。自2020年起,瑞士上市公司只有在至少以同等金额作为应税股息进行分配的情况下,才可免预扣税返还出资储备;而以出资储备回购本公司股份时,只能以回购金额的一半为限计入出资储备。3对于出资储备主要源自历史交易的巴塞尔集团而言,这一限制的实际意义有限。但它说明了这次改革如何将希望保护本州税基的各州的利益,与从额外收入中受益的养老金制度的利益联系在一起。

其他旨在减轻瑞士资本市场税负的提案在全民投票中失败了。2022年2月13日,选民否决了取消股本发行印花税的提案。七个月后,即2022年9月25日,他们又否决了旨在加强瑞士债券市场的债券利息预扣税改革。4这些投票表明,选民对针对公司和投资者的税收措施所持的怀疑态度,早在2017年就已显现,并且一直延续。正如第二章所述,制药集团经常筹集债务资本,部分出于这一原因,它们仍继续通过境外融资子公司发行其许多债券。

注释

  1. 1965年10月13日《联邦预扣税法》(VStG,SR 642.21),第4条和第13条(35%的税率)以及第21条及以下各条(向瑞士居民退税);向外国居民的退税依照适用的双重征税协定办理。待核实。 ↩
  2. 2007年3月23日《第二次公司税改革法》,于2008年2月24日全民投票中获得通过;出资原则规定于VStG第5条第1bis款和《联邦直接税法》(DBG)第20条第3款,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待核实。 ↩
  3. STAF对VStG第5条第1ter—1sexies款和DBG第20条第4—8款的修订,对2011年以后公司迁入瑞士所产生的储备以及集团内部交易设有例外。待核实。 ↩
  4. 联邦办公厅,2022年2月13日(《联邦印花税法》修正案,被否决)和2022年9月25日(《联邦预扣税法》修正案,以微弱多数被否决)全民投票的结果。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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